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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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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博士生论坛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立法表达与司法检视术吴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
2、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立法表达司法检视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4—0154—07一、问题之缘起“如果说自由是企业的精髓和灵魂,那么自由主义就是公司法的精髓和灵魂。”我国现行《公司法》“秉承了公司自治之商事精神,处处虑及公司参与方之谈判空间,大大扩展了任意性规范之适用范围”,而被公司法学者们盛赞为2l世纪最为先进的公司法。2014年新《公司法》又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
3、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举措进一步拓宽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路径,并因此而广受好评。其一大表现即是:于2005年修订时添设了数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从而将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表决权行使、股利分配等关涉股东固有权处分的公司治理条款由原来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为现在的可以由公司通过章程自主设计予以“排除”适用的补充性规范或者说缺省性规范。并且,“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视角转换已经使公司法规则发生了基础性变迁。”然而,遗憾的是,学界与实务界对于公司规则自治的限度、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规范边界、公司法中缺省性规范设置的方法与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本文系201
4、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项目编号IOBFX085)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①施天涛:《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兼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载《环球法律评论)2oo5年第1期,第81页。②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69页。③参见中国公司法网:http://www.engsf.corn/,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13日。(LucianAryeBebchuk,LimitingContractualFreedomCo
5、rporateLaw:TheDesirableConstraintsonCharterAmendments,Harv,102LawRe—view,1989,P.1821.2014年第4期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立法表达与司法检视·155·规则决议效力的认定标准等未能给出让人信服的说辞,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立法塑构与司法裁判亟需方法论层面上的指引。二、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立法规划据钱玉林教授统计,现行《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条款共有6条,分别是《公司法》第42、43、50、71、75条和第166条。这些条文以“但书”的立法技术,将原本为强制性的法律规
6、范转变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从而使这些规范仅具有填补公司章程空白的功能。这就引发出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如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的公司法规范之范围设置是否适当,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以被“排除”的公司法规范,哪些公司法规范又是不能被章程所“排除”适用的?对此,公司法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性的认识。然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公司法规范在将来的进一步完善和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显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一)相关学说梳理与议评对于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立法设计问题,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这三种学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质,即均是以公司法的规范分类为路径展开的。第一种观点以艾森伯格教授为代
7、表。其按照公司法的规范对象不同,将公司法规范分为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与信义性规则三类。其中结构性规范主要调整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力分配及其运作程序,并形成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分配性规则主要规范公司之剩余价值分配问题;信义性规则主要规范董事及控制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所负之信义义务。他认为,对于结构性规则与分配性规则而言,因为仅仅涉及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与利润分配问题,不会产生邻近影响,故应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自主设计予以“排除”适用。对于信义性规则而言,因为其关涉到公司长期性合同不完善问题的弥补和弱势股东利益保护,应采用强制性规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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