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3743817
大小:902.26 KB
页数:11页
时间:2020-04-22
《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论文.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39·部门法专论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赵万一张长健摘要:如何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历史性转变,是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公司法的可诉性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之所在。现有公司法无论是在实体法层面还是在程序设计层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可诉性劣态。这种状况的改善有必要从宏观视域和微观途径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宏观视域主要立足于对公司可诉性应然价值的重塑和辨析,从而为完善公司可诉性的路径设计指明前进的方向;微观途径则倾向于对公司可诉性实然价值的把握,其基本做法是对公司可诉性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其最终目标是确立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三位一
2、体的公司法可诉性逻辑架构并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定位。关键词:后立法时代可诉性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1—0039—11引言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从建章立制阶段逐步转向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适用上来,中国也由此步人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后立法时代。与此相适应,在中国公司法历经2005年带有脱胎换骨性质的大幅度修改之后,已基本形成较为先进的法律观念体系和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如何使公司法设计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远比法律条文的拟定更为重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将主要围绕两个维
3、度展开:一是如何真正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转变,二是如何通过公司法的现代化充分发挥现代公司制度对中国经济转型的推动作用。在公司法制度体系的规范化过程中,公司法制度体系可诉性的实现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但是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转变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是实现法律预设价值的重要手段。正是基于这-~-uJ断,笔者试图从较为宏观的视野对后立法时代的公司法可诉性问题作出一些讨论,以期对中国公司法的司法应用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对公司法可诉性的反思:内涵、功能与研究现状(一)公司法可诉性的内涵界定: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关于法律可诉性的内涵,学界主要有两
4、种观点,一种将其界定为法律规范可以判别是非并作为争议[作者简介]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长健,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40·北方法学第8卷总第43期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的判断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可诉性除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的可诉讼性之外还包括法律本身的可争讼性。②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法律的可诉性主要指的是实体法上的可诉性,而法律本身的可争讼性更多涉及的则是法律的违宪审查问题。按照第一种观点,法的可诉性包含四个制度要点:一是法的可诉性指向的对象是社会纠纷;二是法的可诉性实现的前提是纠纷主体的自愿选择;三是法的可诉性的必然实践方式是司法;四是法
5、的可诉性是法具备的基本属性。④从某种程度上说,法的可诉性既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同时也是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④但是,将实体法上的可诉性完全等同于法的可诉性事实上却是一种以偏概全的演绎和归纳,实际上,实体法上的可诉性仅仅属于狭义的法的可诉性范畴,而广义的法的可诉性内涵则既应包括实体法的可诉性,又应包含实现法的可诉性在内。换言之,实体法的可诉性与实现法的可诉性是两个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命题,只有通过二者的结合才能实现法的可诉性的完美。@从两者的区别来看,前者侧重于法条本身具备判断是非的属性,并可被纠纷主体诉求于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是一种静态的过程,而实现法的可诉性即纠纷解决是一
6、个更为宏大并且动静结合的系统,除了法律本身的可诉性之外,还需纠纷主体的自愿选择以及司法实践的参与;从两者的联系来看,前者是后者的根基之所在,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实现路径。基于以上理解,笔者认为,所谓公司法的可诉性,指的是公司法所具备的判断主体之问纠纷的是非并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属性以及实现这种屙l生的途径和手段。它需要满足三个层面的要求,即实体法的明确规定、司法的有效介入和主体的方便参与。在具体内容设定上,实体法的明确规定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层面:其一,公司法必须具备判断利益主体问纠纷是非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通过公司法条文规范的权责安排来加以实现;其二,在作出是非价值判断之后,公司法条文还必须
7、满足能够将争议付诸诉讼程序的功能,这就将那些仅具有价值判断功能而无具体诉诸程序救济的所谓宣示性条款排除在外。(-)公司法可诉性的功能定位:架设从法条到实践的桥梁德国法学家坎特洛维奇认为,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从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实践来看,公司法的功能呈现出一种实体性和程序性二元化分野的趋势:前者主要是为各种法律实体提供一整套的规则体系,例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合伙的界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