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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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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中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2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高[2005]4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学年学时制管理学籍,按学分制管理成绩。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三条学生应当努
2、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3、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1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
4、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周。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办理请假手续后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审、体检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对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
5、学校卫生科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2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办理相关注册手续者,视为旷课;逾期二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6、第四章考勤、纪律与处理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第十一条学生修读课程,若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实验、见习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需补齐所缺教学内容后申请补考。第十二条考勤管理课程教学由各班负责考勤,任课教师检查签字,其它教学活动由具体组织活动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考勤人员每月向各基层教
7、学单位书面报告考勤情况,由各基层教学单位汇总后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送学生处备案。第十三条请假管理学生有特殊情况应当请假,假满应当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年级主任销假。请假要有书面申请,病假须附学校卫生科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年级主任批准;请假四天至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基层教学单位批准;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学生处批准;一月以上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第十四条旷课处理(一)对旷课的学生,由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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