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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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前沿—⋯tian~di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王伟舟黄维(611130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摘要:善意取得在占有改定情况下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学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如果只是偏向维护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介绍了学术界关于此问题的五种学说,交易,则有失法律公平。受让人以占有改动方式受让动产,实通过分析这五种学说,得出善意取得在占有改定中的适用需以际上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现实是否交付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法律给予公平原则考虑,不用在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物权变动;公示公信权利变动上厚此薄彼。再者,若出现重复

2、转让的情况,即出让人将标的物出让给多人,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受让的第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产生和转让,自交付时三人必须让位于后面的受让者,如果不断重复,最终的权利获产生法律效力。那么,物权法上交付有哪些种类呢?一般认为得者则难以确定。这样的推论恐怕是行不通的。动产交付的种类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3.折衷说定。前三种交付方式都会使动产的直接占有发生转移,即原占折衷说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中和,其认为占有改定并不显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但在占有改定中情况有所不同,在占有示转移占有,公示公信力较弱,只有结合后面的现实占有才能改定中动产仍由原占有人占有,所有权会

3、发生实质上的改变。确定权利的最终归属。对于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中适用善意取得学术界都折衷说认为,在标的物未交付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处于不持肯定态度,争议不大。而对于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确定状态。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二者谁先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用可能性学术上存在争议。有,谁就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二重受让情况下,同样依据现一、善意取得和占有改定的理论依据及性质实交付确认所有权的原则。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从无处分权的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4.共同损失分担说处,善意受让标的物,并付出一定代价而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共同损失分担说认为,在标的物所有权确认中,若原权利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

4、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①标的物为所有者获得所有权,当无处分权人无法赔偿善意第三人时,原动产或不动产;②处分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须为善意;④受权利人应补偿第三人标的物价格一半的补偿。若善意第三人获让人需支付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所得所有权其结果亦然。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的安全;其次,保护了善意第三人5.类型化说的利益,极大的促进了交易安全。该说认为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上,应将公平交易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形态分为若干固定类型,再根据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学说。需要,在出让动产所有权时,双方通过契约达成合意,使出让在单一受让情境

5、下,即交易方只存在出让人、受让人和原权利人继续占有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实际所有权而间接占有动产的人,基于保护动的安全之宗旨,应采肯定说。即主要保护受让制度。占有改定成立的条件为:①出让人出让前必须对标的物方的交易权益,如果动产在让与人手中,受让人可比原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占有;②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动产所有权的合先获得现实交付;如让与人将动产归还原权利人,受让人仍可意;③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受让人通过契约获得间接占有。向原权利人请求现实交付。在双重让与情形,应采折衷说。由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现实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是先取得现实交付的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一种变通的交付方

6、法。三、笔者对于此问题的探讨二、国内相关学说通过上述学说的介绍,本人认为善意取得在占有改定中的关于占有改定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五种学说,分别为使用需以标的物在实际中是否交付为判断标准。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共同损失分担说、类型化说。首先让我们分析上述学说中的不足之处:1.肯定说关于肯定说,首先要肯定善意取得在占有改定中是适用在民法领域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在我国相关法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善意取得的适用要求受让人信赖让与律中并未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故而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人的占有,因为占有是所有权的体现,没有占有形式,所有权意取得制度;其次,出让人与动产所有权拥有者之

7、间的信赖关的效力是不强的。正是基于这个理论,肯定说认为只要善意第系隐秘,难以通过公示公信让他人知晓,很容易让第三人相信三人认为出让人占有标的物,就可以达到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出让人拥有所有权。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物权公示符合适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故而适用。但是占有的形式不仅公信保护善意受让人,所以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符合交易条仅只有形式上一种,还包括实质上的占有,如间接占有。如果件,我们都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再者,对于原权利我们只顾形式的占有形式而忽视实质上的占有,会侵犯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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