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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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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计算规定则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6.1.2 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城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6.1.3 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
2、级四级。市、区和镇二级为城市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6.1.4 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①教育设施②医疗卫生设施③文化娱乐设施④体育设施⑤商业设施⑥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⑦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⑧市政公用设施6.2 教育设施6.2.1 中等学校6.2.1.1 规模:中心城区按90座/千人(包括普通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30
3、班或36班,每班50座,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8-21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建筑和用地指标可采用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20%暂住人口。6.2.1.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6.2.1.3 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6.2.1.4 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4、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100米;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大于24米宽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6.2.1.5 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不少于四个篮球场和一个排球场。运动场应有不少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6.2.2 职业中学、技校宜独立设置,布点由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建
5、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中学执行。6.2.3 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设置,应以市政府的长远计划来确定。技校、中专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中学上限指标执行。6.3 医疗卫生设施6.3.1 医院6.3.1.1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3.5床/千人计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110-120平方米/床;按城市人口配置各级医院时,应另计入暂住人口。6.3.1.2 市
6、级医院一般规模为300-500床,为全市服务,最小用地规模为2.4万平方米。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m2/床)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建筑面积64-6763-6562-6561-6460-63用地面积91-12690-12588-12387-12285-1206.3.1.3 区和镇级医院一般规模为50-100床,每区和镇(中心区)设一处,为全区和全镇服务,最小用地规模1.2万平方米。6.3.1.4 中心城区内已有市级医院分布的区不再设区级医院,但可以设门诊
7、部。中心城区根据需要可增设专科医院,专科医院的设置应结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其建设规模和标准由市政府长远规划确定。6.3.1.5 医院宜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6.3.1.6 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和每位学生25-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有急救中心、传染病区、放射性或需特殊隔离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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