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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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2006年之后,我国以成文法形式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梳理,进一步深入阐释该制度所具有的价值特征,推动我国在此一制度上的发展和完善。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概念;特征;吸收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

2、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

3、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法人否认制度亦然。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4、的行为。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我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吸收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吸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规定。新《公司法》第3条首先明确了公司的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再明确股东对公司只

5、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20条第1款明确了股东的相关义务,要求公司股东“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款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与第3

6、款明确了股东若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需对公司赔偿;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则需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第20条是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规定。第2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21条紧接着第20条,可以认为,第21条是为了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而设,即,不是每一个股东都能够滥用到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只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经营层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所规范的主体。但是,《新公司法》对

7、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主要是:一是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怎样才算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仅在第20条纲领性的提出“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就给司法实践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有滥用之嫌带来了实际性的困难。二是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办法。虽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来自:jmnwz202.cn/adlyylc/jmnwz202.cn/ambcgw/jmnwz202.cn/amdb/jmnwz202.cn/amdbj

8、q/jmnwz202.cn/amdc/jmnwz202.cn/amdcgj/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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