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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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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公司独立法人格经常被处在公司背后的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滥用来为其私利服务。因此,在英美法上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即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关键词: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一、公司法
2、人格否认的基本涵义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3、。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Liability)。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狭义而言,强调该法理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事后规制手段,体现的是衡平法理念和规则,并主要运用于司法判例中。就广义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除了体现在判例法中,还应将制订法中追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相关规定视为该制度的法规制。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二、公司
4、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构成要件(一)前提要件——公司已有效成立。“如果公司尚未成立或成立无效,公司则无法人格可言,更谈不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国务院研究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课题组:《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载《管理世界》1998年第5期。,所以公司已经有效成立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针对特定当事人之间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其效力是有局限性的;公司成立无效则是对公司法人格全面彻底的否认,还原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实”谢明干:《借鉴国外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
5、98年第9期。。(二)事实要件——存在出资人滥用公司人格权利的行为。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权利滥用的否认,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只有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格法律关系的变更,所以构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事实应为出资人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权利的行为。但在审判实践中,必须与以下两种不法行为相区别:Ⅰ、公司不法行为。指公司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的违法行为,它与公司法人格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法人格是否真正独立,如是法人格独立下所为即为公司行为,否则属公司法人格滥用。Ⅱ、股东不法行为。也即股东直接利用股东之便,违反法律或公
6、司章程,抽逃或转移资金的行为,在审判中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责令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能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责任要件——具有规避法律、契约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结果。也就是说既要考虑已经发生的现实的损失,也要考虑潜在的损失,即包括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也包括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当然,该结果还必须与出资人滥用公司人格权利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即在因果链条上,法人格滥用行为与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如果滥用行为并未引起该结果,或该后果非
7、滥用行为所引起”,则不能向法院提起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也无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田东平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与界定》,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因此具有法律所需要的现实损失或者潜在的损失是成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必备要件,如果缺省,则不能成立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四)主观要件——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标准,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两种学说。主观滥用说认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过失不会导致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朱慈蕴:《公司法人格
8、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应当说,主观滥用说体现了大陆法系在法人格否认适用上的审慎,但客观上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容易造成受害方因举证困难而败诉。一般上较受赞同的是客观滥用说,即法院无需对公司人格滥用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查,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上是否有利用法人格而加害于他人之故意”。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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