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的刑事诉讼关键证人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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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卷第3期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No.32005年9月JournalofNan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Sep.,2005文章编号:16713753(2005)030001107构建新型的刑事诉讼关键证人作证制度庞玉洁(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008)摘要: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均是被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证人

2、作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即使出庭作证,证言也得不到充分质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损害了司法正义。本文从证人制度的现实缺陷入手,认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公正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并参考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新型的关键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刑事诉讼;关键证人;作证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

3、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改革,在这次改革中,通过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义的积极做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从而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积极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就说明证人履行性。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的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口头作证的方式,也可以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证法庭上宣读的方式。这就在实践中

4、导致了如下不人作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即利后果: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往往选择的使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也得不到充分质证,不能发是用书面证词作证代替出庭口头作证。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二)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最终损害了司法正义。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样,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未作出规定。这法》修改前还是在修改后,这一制度都执行得不好,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以为自[1]“甚至

5、连流于形式都做不到”。己不出庭作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遂不愿出庭作证,使法律的规定落空;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为一、我国现行证人作证制度的缺陷了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会考虑优先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的简便易行的方式,而不会采取程序复(一)是否必须出庭口头作证,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杂、效率低下、易出意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应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条款中的制裁措施,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的“作证”是出庭口头作证,还是不出庭只

6、提供书面证起到了放纵作用。证言,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三)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不完善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收稿日期:20050606作者简介:庞玉洁(1980),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研究。Email:green_apple6@163.com12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称。直接原则是与按他人的审理结果进行裁判的口头陈述形式作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并由间接审理原则相对应的,指的是判决只能由直接参法官辨别其证言

7、之真伪。这就使案件的审理活动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充分展现在法庭上,当事人有证当庭举,对证据有言词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应的,指的是在庭疑当庭质,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听取并调查证据,从审过程中,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而使程序公开落到实处。[2]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以言词的形式进行。”我(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是诉讼公正原则的要求和国虽已初步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体现但在庭审中,法官对其认识不足,过分倚重书面证对程序公正的追求是基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言,证人出庭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8、而无法总是能够把握实体公正的客观事实。关键(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为当事人提供了质证的程序保障,特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别是遭受证言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及其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证言的各个方面实施攻击,从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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