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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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法(总则)本章主要讲述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要求了解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订立的程序掌握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和合同的担保理解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以及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承担。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案例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9-1合同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

2、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征为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是私法、自治法、财产交易法。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范围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合同法不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

3、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

4、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P1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

5、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P1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

6、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主合同与从合同P12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

7、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

8、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三、合同的相对性(P)329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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