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11-欧浦钢网-补充法律意见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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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2013年12月目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4五、股东(实际控制人)4六、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5七、发行人的业务5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9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2、员及其变化10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1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十七、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13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3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4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4二十二、结论意见1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致: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

3、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为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原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24日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中国证监会110451号)及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审国际”)于2011年7月20日出具的中审国际审字〔2011〕01020109号《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1-6月审计报告》,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香港HongKong东京Tokyo伦敦London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反馈意见及

5、中审国际于2012年2月3日出具的中审国际审字〔2012〕01020001号《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6、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根据中审国际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的中审国际审字〔2012〕01020119号《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6月审计报告》,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在发行人改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瑞岳华”)担任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后,根据中瑞岳华于2013

7、年3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3〕第1349号《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鉴于公司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3年6月30日,同时,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瑞华”)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及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瑞华于2013年8月20日向发行人出具了瑞华审字〔2013〕第91350

8、001号《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本所根据公司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了《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下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九)”)。本所原指派赖继红律师、仲文辉律师及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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