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酿火灾 责任人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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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案说法《举案说法》栏目开设至今,一直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厚爱和支持.也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尽了一点绵薄之力。然而。蕾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特别是消防法制宣传教青工作更是任重而道远.希望广大读者继续关注这个栏自。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就火灾责任划分情况将整个事件的当事人处理结果如下:该厂车间主管马玉良违章安排工人用“12O”溶剂油清洗车间地板和机器,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直接导致这次爆燃事故,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根据《刑法》第l14条、l15条规定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厂董事长陈利民在要求车间主管马玉良安排员工清洗车间

2、和机器时,忽视安全,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新《消防法》第61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对其实施行政拘留l5天,并追究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该厂厂长林国宁身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平时疏于对文/泛蓝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重视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几年来,由于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者疏于内部管培训,导致员工缺乏基本的危险品使用知识,对此次火灾负理.加之对《消防法》的规定置若罔闻,不能按要求履有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拘留15天,并撤销其厂行相应的法律规定,最终酿成了火灾一掺剧。这些事故原本可长职务。以避免的,但是却因为人为因素而发生了,其结果是当事人青岛市东方花园台金润滑油

3、经营部负责人王云,违章销难逃其责,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售“120”溶剂油,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新《消防法》第61条,对其处以拘留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宏峰五金塑胶厂因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导致火违反规定野蛮违章操作酿悲剧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根据新《消防法》第6l条,对宏峰五金塑胶厂予以罚款10万元处罚。2010年3月18日1O时04分,山东省青岛市宏峰五金法官释法:新《消防法》第61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塑胶电器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火灾致3人死亡,20人重伤,5人轻伤。当日上午,宏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

4、停产停业,峰塑胶厂车间主管马玉良安排工人使用“120”溶剂油清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新《消防法》第62条也车间地板和机器,溶剂油爆燃,终致惨剧。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该厂法人代表林国宁系青岛市人,董事长陈利民是台湾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省人。这是一家台资来料加工企业,2009年7月开始投人生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产。该厂厂房属租用,位于一座三层厂房的首层。厂里有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72人。主要生产五金塑胶制品。该厂所租用的厂房是香对个人罚款额定为2000元以上3

5、万元以下;对单位的港人梁焕2002年建造,共三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除罚款为1万元以上l5万元以下。首层为宏峰五金塑胶电器厂租用外,二、三层分别为华泰灯宏峰塑胶厂董事长陈利民、东方花园台金润滑油经营部饰厂、佳欣灯饰厂厂房。宏峰五金塑胶电器厂建筑面积800负贵人王云非法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明显违反了新平75米。《消防法》第6l条的规定。举案说法宜威家具厂经营者左景棉严重违反新《消防法》第61条规定,在仓库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发生火灾后造成7名员工死亡,后果严重,应该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无法逃生。该建筑业主陈

6、健民在未该镇华西村工业区华西路3号建案1BiIJ—I: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ti:t8b-'l'~J况下,筑物业主陈健民,自1996年7月建成私自建筑厂房,并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该建筑物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条件且未设计安装消防灭火设施的建验收合格就擅自将该建筑投入使用井●●●●●●●●●●●●●●●●●●●●筑租给他人作生产厂房使用,留下了出租,出租后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2009年7月l1日23时25分,陕火灾隐患。违反了新《消防法》第58条第3款的规西省米脂县西华工业区华联海绵加工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事故调查定,对该起火灾负有间接责任,其行为制品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

7、面积小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并报已触犯《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司法650平方米,造成7名女工死亡,灾后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根据责任的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原因调查显示,此次火灾是由于划分,对相关11人作出了处理。法官释法:《消防法》第6l条规定:华联海绵加工制品厂车间南墙由西往华联海绵加工制品厂经营者张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东第三柱处的电线短路,产生高温熔成自2006年6月份办厂以来,不重视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珠引燃可燃物蔓延所致。消防安全工作,没有认真执行消防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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