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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师资培育何去何从【政策与现场的反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教‧育‧沙‧龍EDUCATIONSALON師資培育何去何從?【政策與現場的反思】時間: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五)14:00~16:00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大樓三樓第一會議室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歡迎引用,請勿抄襲──如需引註,請註明】蘇源恭、王貿(2010)。師資培育何去何從?政策與現場的反思。教育沙龍【系列二】專題四活動手冊。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與談貴賓主持人:洪秀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引言人:林天祐(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與談人:林偉人(輔仁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主
2、任)姚素蓮(臺北縣立板橋國民小學/校長)張民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副教授)(以上按姓氏筆劃排列)討論提綱一、我國近十五年師資培育改革的得與失為何?對於教育專業與國家教育發展產生那些影響?原因為何?二、現今師資培育的重大挑戰為何?應如何因應?三、為提升教師專業、精進教師素質、提升教育發展,未來國家師資培育應如何擘劃?四、作為師資培育機構的大學與中心,應如何改革因應,以承擔國家師資培育重任?活動流程時間內容13:30-14:00簽到14:00-14:10主席致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張國恩校長14:10-14:15主持人:洪秀
3、柱立法委員引言人:林天祐校長14:15-14:35(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專家與談1.林偉人主任(輔仁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4:35-15:102.姚素蓮校長(臺北縣立板橋國民小學)3.張民杰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15:10-16:00綜合討論-1-壹、師資培育改革的得與失一、1994年以後重大師資培育政策發展歷程(教育部,2010)83年原《師範教育法》修正後改名為《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多元化新法師資培育由計畫式培育改為儲備式培育,由一元化轉為多元化,培育機構由原師範校院擴大為各大學校院經實核准可以開設教育學程及學士
4、後教育學分班,共同參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的培育。學生由全公費式改為以自費為主,公費及助學為輔之培育方式,自費生不再分發。教育部為傳承師範校院優質師資培育典範,育成卓越教師範校院轉型發展師,增進教育競爭力,報經行政院於94年4月核定「師範校院定位與轉型發展方案」及國立臺北師範學院等6校成立改名暨轉型教育大學籌備處,視6校個別狀況審查通過後,同意正式改名教育大學。教育部於91年7月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將教師檢定制教師資格檢定度及方式有所調整,由原「形式」的檢定(書面文件檢覈)走向「實質」的資格檢定,我國第1次教師檢定考試於94
5、年4月舉行。近3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率分別為94年91.4%、95年59.4%及96年67.9%,因應「優質適量」師資培育政策,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試題組題以「難易適中」、「合理化」為原則。為有效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及品質,自94年度起實施大學校師資培育評鑑院師資培育評鑑,並訂定「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建立師資培育評鑑規準與制度,落實進退場機制,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結果:一等: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招生名額;二等:自下一學年度起減量20%,並列入下一年度複評對象;三等:自下一學年度起停止招生。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以「優質適量、保優頒
6、訂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汰劣」為目標,於95年度2月頒布《師資培育及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素質提升方案》,自95年至98年為期4年,對應師資培育法之師資養成、教育實習、資格檢定、教師甄選及教師專業成長等五大層面,訂定九項行動方案。另教育部於93年12月訂定「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規劃自93學年度起至96學年度之3年內師資培育數量減量至少50%,並建置「教師供需評估機制」,以預測師資培育儲備數量,提供師資培育相關數據,使我國師資培育量能從過量到制量,終而適量。-2-二、從《師範教育法》到《師資培育法》:政策變革與衍生問題法制變革及政策措施綜
7、要衍生表象與外顯的問題1.師資培育的機構:一元走向多元1.師資生抗議師資培育數量過剩2.培育機構的任務:完整退為部分2.師資培育「好」老師受質疑3.師資培育的課程:從標準到放任自主3.師範教育大學對師資培育的研又到核定究與發展的任務未彰顯4.教育實習:從一年到半年、從有實習4.多元培育管道淪於形式多樣未津貼到繳交學分費顯實質多元專業培育5.取得教師證書之過程:從書面審查之5.公費生分發成為地方政府的苦惱初檢、複檢到教師檢定考試6.教育實習課程被批評為形式化6.師資培育數量評估:由師範體系評估7.教師證照制度未符應「教師」專到鬆散的供需背
8、離又到數量減半政策業能力本位之期待7.建立師資培育儲備制法制化:從行政8.師資培育範疇之教師進修於法制規則到法律,符合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以中刪除法律定之之規定8.導向師資培育「培用合作」:從師資培育機構責任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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