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公法整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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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整理版----三国法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包括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这三项只是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公法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

2、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缔约代表实体要求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形式要求,仅包括正职登记与否不影响其生效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此时条约未生效)或加入(条约本身已生效,对保留国未生效)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一般出现在多边条约中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

3、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空白点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保留所涉规改变相应条定在两国之约条款间视为不存适用条约规定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2012整理版----三国法3、条约冲突的解决:首先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

4、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甲、乙、丙乙、丙、丁先约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有效性解释;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第三方解释,中立;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5、条约的解释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上次考2000年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民商事条约:

5、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条约优先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二、国际法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1、国家主权豁免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只是派代表出庭意味着放弃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

6、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特定案件一案例一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目前有约束力的还不是限制豁免,还是绝对豁免-------2012整理版----三国法★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

7、:不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国家继承财产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非条约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并:全部转属继承母国还在叫分离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债务继承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一定要注意有没有“摆脱独立统治”这种字眼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时事关注点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经历了领土变更:新国家没有经历领土变更:新政府(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判断标准: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和其他

8、事态任何一级使馆(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通常表现为使馆的建立】、建立领事关系【领馆建立或派出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联合国是,WTO不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内部事务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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