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简秦律有关损害赔偿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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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第8期兰州学刊No.082Ol0总第203期LanzhouxHekanGenera1.No.203·法学史研究·竹简秦律有关损害赔偿之规定田振洪(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要】从出土秦简的记载看,秦时已有侵害他人财产,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以目前资料所见,损害赔偿形态主要有粮食管理疏漏的赔偿、损害公物赔偿、畜产损害赔偿等,其中涉及公有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占有较大的比重。梳理秦律有关“赔偿”规定、分析其特征,对于完善我们对秦律的认识,进一步揭示秦律的社会功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秦律;损害赔偿;主要特征[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

2、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0)08—0127—04[收稿日期]2010—03—31[作者简介]田振洪,男,福建漳平人,法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A类项目“唐代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A09l01s)成果之一。从现代法的意义上来说,“赔偿”也称为“损害赔偿”,它新的手续。《秦简·仓律》是这样要求的: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他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作为一种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

3、之。法律责任早在秦时就已适用,从出土秦简来看,对于侵害他该律明确规定:有新的谷物要增积人仓,由原来人仓的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害,法律要求侵害人应按损害程度予以赔人增积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其他增积者,就必须先称量原来偿,“偿”、“负”、“备”等法律术语清晰地反映这种赔偿规则。的谷物,与原来的题识相符,方可人仓。此后如有不足数,就对此,学界尚无专文研究,梳理竹简秦律有关赔偿规定有利于我由后入仓者单独赔偿,即“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们完善对秦律的认识和建构,同时对于准确透视当时社会的具其二,保存管理失职导致粮食损败。体状况和进一步揭示秦律的社会功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粮食人仓以后,

4、管理者应注意对贮粮仓库的日常维护,一、损害赔偿规定的基本类型预防动物的侵食,防火防蛀防盗等,以保证粮食不受损。若从秦律的规定来看,引发赔偿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未尽到义务,造成粮食损败,有关人员应赔偿损失。秦简《效侵害他人财产行为造成的,侵害情形各异,其赔偿要求也存律》规定:在一定的差别。概其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仓属(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一)国家粮食管理疏漏造成损失的赔偿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对于统一前后的秦来说,粮食是一种战略物资,因此政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j府对于粮食的管理高度重视。管

5、理包括粮食出入仓、日常保这是关于粮食保存管理的法律规定,如因仓库漏雨而烂存和分发等环节,对管理中出现的损失,管理者应当赔偿经坏粮食,而造成损败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其中赔济损失。偿的具体原则是: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一,出入仓出现不足数。其三,分发失误。为防止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秦律规定谷物在秦政府对国家粮食一般采用统一配给制,秦简《仓律》对出入仓时应由多名官吏同时封缄。具体是:粮食收割称量登此有多方面的记载。粮食的分发是比较复杂的一个环节,如记入仓时,应写上:“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分发官吏口粮时应考虑到该官吏是否因公出差,是否休假,某

6、、禀人某,”并由县啬夫或丞、仓和乡的主管人员共同封缄;有秩与否等因素。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以防误出仓时的手续和人仓时一样。此规定可见《秦简·效律》:发、错发、多发,对此法律规定: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日:‘唐禾若干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禀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官吏出差的口粮应由目的地县垫发,这是秦律规定的制以气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度。如果出发地所在的县和目的地县没有协调好,出现了领取有

7、其他谷物出入仓,如果出现新的人员时,则需要办理双份的情况,原发县就可以要求目的地县赔偿已分发的粮食。其四,核验不足数。在秦时,百姓向国家借用铁犁、公器、公甲兵、公车等是核验粮食贮存情况是秦粮食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秦常见的现象,为调整这种关系,秦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律规定,对于粮仓出现的不足数或超出的情况,仓管负责人秦律规定:借用期间,借用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若官物有亡应向上级汇报,若隐瞒不报,在核验时被发现,则需追究相关失、毁损,借用人应赔偿损失;借期已满,有关官吏应及时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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