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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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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提早下班遇车祸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年,在美国有人死于职业伤害,死于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机构()估测出在年有百万美国工人遭受非致命的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与疾病。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年月日起施行。以下为您介绍一起相关案例。 还没到下班时间,职工李某就离厂回家,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明明是下午:上班,职工郭某于下午:左右在路上出了车祸。
2、事发后,劳动部门给李某和郭某认定了工伤,但是企业却认为,一个属于“擅自离岗...还没到下班时间,职工李某就离厂回家,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明明是下午:上班,职工郭某于下午:左右在路上出了车祸。事发后,劳动部门给李某和郭某认定了工伤,但是企业却认为,一个属于“擅自离岗早退”,另一个“上班时间太早、根本不是上班途中”,不服工伤认定并告到法院。那么,法院会不会认定工伤呢?能否申请工伤赔偿呢? 提早下班遇车祸 李某是苏州公司的门卫保安员。去年月日晚上点分,李某在下班途中与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头部受伤。事发后,李某的妻子于今年月日,向
3、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月日,李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可是,苏州公司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苏州公司说,按照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保安在交接班的时候,接班人员必须和上一班的值班人员全面交接,进行巡查路线查看场区,到了下班时间后,上一班的值班人员须在上下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后才能够离厂下班。按照规定,李某本来应该在晚上点钟才能下班,然后在事发当天,李某下班前并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进行交接班,他在晚上点分就提早下班。当天李某是步行下班的,交警监控录像记录到的事故时间是晚上:,而事故地
4、点距离该单位的厂门大约有公里,步行需要分钟,据此可以证实,李某当天确实是擅自早退。而且,在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中,李某经常擅自离岗和早退,曾多次作过检讨,给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苏州公司分析说,如果当天李某正常下班,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事发后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和经济援助费元,不应该再为职工的违纪行为买单,所以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李某的工伤。 提早上班被撞伤 郭某是苏州公司的职工。去年月日下午:,郭某骑电动车来到珠江路竹园路交界处附近,被一辆小汽车撞伤。
5、郭某伤愈后,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今年月日,劳动部门认定郭某的伤情属于工伤。苏州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苏州公司对法官说,郭某的上班时间是下午:,而在事发当天,他于下午点钟左右就骑电动车出了家门,并出了车祸受伤。郭某骑电动车上班,是不需要花两个小时的,这说明郭某当时根本就不属于上班途中,很有可能是郭某在办私事,所以苏州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同样给郭某认定了工伤。 为啥会认定工伤 法院为啥会给两人认定工伤呢? 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
6、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年月日晚上: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李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接着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
7、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二个案子中,苏州公司虽然主张郭某不属于工伤,但该单位在限期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在上班途中。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某受伤的地点,属于他的工作单位和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所以法院会为郭某认定工伤。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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