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遇车祸身亡继承权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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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遇车祸身亡继承权问题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2011年11月11日,李甲驾驶宝马760和妻子王甲、女儿李乙、丈母娘陈甲一起去黄山旅游,因不熟悉路况,并当天天降暴雨,受视线影响,不幸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当场四人全部身亡。李某是某公司的董事长,身价过亿,他死后的遗产问题成为了争夺的焦点。李甲自幼失去母亲,和父亲相依为命。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再加上有贵人相助,事业蒸蒸日上,成为身价过亿的大企业家。李甲不幸去世后,李甲的父亲李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把李甲的大部分遗产归自己所有,只留一部分给了李甲的儿子李丁。李丁认为自己继承的份额偏少,把祖父李丙告上法庭

2、。妻子王甲的父亲早年病逝,只有一个同胞姐姐王乙。王乙认为自己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王甲的遗产。王甲还有个年迈的祖父王丙,他也认为自己应该继承王甲的遗产。因此王乙和王丙把李丙告上了法庭。二、相关问题1.本案中李甲、王甲、李乙和陈甲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2.李甲的遗产该如何进行继承?3.王甲的遗产该如何进行继承?4.陈甲的遗产该如何进行继承?(陈甲的父母已死亡)三、案件分析1.本案中,李甲、王甲、李乙、陈甲一同在去旅游的途中发生车祸,无法确认谁先死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

3、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死亡的李甲、王甲、李乙、陈甲都有各自的继承人,但四人辈分不同,则应推定陈甲作为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人同时死亡,即李甲和王甲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李乙作为晚辈被推定为后死亡。2.因推定李甲和王甲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4、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该条可知,本案中死亡的李甲、王甲、李乙相互之间存在继承关系,王甲、李乙、陈甲之间也存在继承关系。因此,李甲的遗产有他的父母和子女继承。虽然女儿李乙在车祸中丧生,但因被推定后死亡,也可以继承李甲的遗产。因为李乙已经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遗产有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李乙和哥哥李丁继承。3.因陈甲作为长辈先死亡,因此她无法继承王甲的遗产,而王甲的姐姐王乙和祖父王丙已经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了。在王甲已经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王乙和王丙没有继承权。王甲的遗产有李乙和李丁继承,又因李乙死亡,所以最终王甲的遗产

5、也有李丙和李丁继承。4.陈甲被推定先死亡,那她的遗产将有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王甲和王乙继承。因王甲死亡,陈甲的遗产有王乙、李丙、李丁继承。四.处理结果本案属于民事财产继承范畴,在本案中几个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出车祸死亡。原告李丁认为自己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更多,原告王乙和王丙认为自己应该继承王甲的遗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王乙和王丙的诉讼请求。李甲的遗产有李丙和李丁继承,王甲的遗产也有李丙和李丁继承,但李丁应分得王甲的四分之三的遗产,李

6、丙分得四分之一的遗产。陈甲的遗产有王乙、李丙、李丁继承。王乙继承陈甲的二分之一遗产,李丁继承陈甲的八分之三的遗产,李丙继承陈甲的八分之一遗产。相关法理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

7、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

8、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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