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鉴定在认定犯罪事实中的应用

指纹鉴定在认定犯罪事实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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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纹鉴定在认定犯罪事实中的应用戚淼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指纹鉴定这种证据形式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只有指纹证据材料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审查逮捕工作中又如何看待这种证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关键词盗窃指纹鉴定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43-01一某右手食指所遗留的指纹痕迹在事主白某家的客厅窗户边框上,、案例案例一:1.2004年7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某院事主白某家没有其他相关痕迹,且被盗物品不

2、在客厅,而在事主所住的房间。中被盗IBM笔记本电脑一台,摩托罗拉TI90手机一部(经估价为故该指纹不能证明张某到过被盗现场。事主陈述属间接证据,未4950元)及现金人民币70余元。经鉴定现场铝合金门窗上提取指能与其他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明确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纹痕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右手食指指纹认定同一。2.2001年到事主家中实施盗窃。事主自某的母亲郭某证言证实:在丢东西9月23日8时许,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商贸城停车场内,事主郑的前几天来过三个小伙子求租房子,她没租。证人郭某的证言和某停放在车场内金杯车内被盗。经鉴定现场在车内透明塑料包装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解能够提供

3、其他可能合理的解释,现有证据袋上提取指纹痕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右手环指指纹认定同不能排除此可能性,第一起盗窃事实证据不足。在第二、第三起一。3.2001年9月21日8时30分许,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商贸事实中,现有证据仅有指纹鉴定结论能够证明在被盗现场车内有城停车场内事主王某停放在车场内的松花江面包车内服装(事主塑料包装袋上及被卸下来的玻璃上指纹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所遗自称价值人民币4440元)被盗。经鉴定现场被卸下来的玻璃上提留,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到达过犯罪现场,虽然犯罪取指纹痕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右手中指指纹同一。嫌疑人张某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但也不能凭此孤

4、证证明犯罪嫌公安机关先后两次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疑人张某实施了盗窃。因无被盗物品实物及相关价值票据凭证,张某,检察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无法做出价值鉴定,二起事实均无被盗物品价值。故第二和第三案例二:1.2006年5月】3日至l4日间,北京市通州区某小起提捕事实也证据不足。在以上三起事实中,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区事主孙某家中被盗。经鉴定现场出入道瓷砖上提取的掌纹痕场均提取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指纹,且张某有盗窃前科,可以指迹是犯罪嫌疑人阿某左手手掌上部所遗留。2.2006年lO月l9向张某有极大的作案嫌疑,因此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日北京市通州区梨园

5、某小区事主赵某家中被盗现金2500余元。逮捕张某,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鉴定现场无线耳机盒上提取的指纹痕迹是阿某右手拇指所遗案例二:犯罪嫌疑人5Ⅱ』某供述其被抓获时是想偷东西未果,留。3.2006年lO月2O臼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某小区事主闫某家对多起盗窃事实拒不供认,并辩解:2006年1】月21日第一次来中被盗。经鉴定现场北阳台窗框上提取的指纹痕迹是阿某右手到北京,且在京无亲友。三起盗窃案件发生后,民警均在被害人环指所遗留。报案后立即出现场,并在现场提取到嫌疑人阿某的指纹或掌纹。2006年I1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阿某来到通州事主的家居不是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是

6、不会自由进出的,但在区玉桥某小区,正在某栋楼窗户栏向上攀爬时,被巡逻民警和保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从三名事主家中都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因安当场抓获。此可以证明嫌疑人阿某到过三个案发现场,驳斥了他的辩解。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阿某,检察三、指纹证据的运用院批准逮捕。由于指纹证据证明力的有限性,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二、证据分析场,要充分证实其参与了犯罪,还需要其他旁证予以证实。仅仅上述二则案例中均以指纹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根据一个指纹就得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判断太过武断,且不主要证据,但是否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由此可以看客观。实践中,要

7、考虑公安机关所提取指纹的具体场所、位置,案出指纹鉴定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在证据的运用上不能过于片面。发现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住所,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铍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供认犯罪方式进入现场等因素,全面判断现有证据能否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并辩解:其曾出去找租赁的房子住,去过通州区多个小区;合理辩解。为了杜绝绝对的不公正,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从1996年开始做个体服装生意,去过丰台区。在第一起事实中,理。若在多处案发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且案发现场均仅有事主陈述证明其被盗的事实,根据指纹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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