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纳税担保制度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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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第3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3,2010总l12期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OFCOMMERCESerialND.1l2[经济法苑】探析纳税担保制度的价值目标郑丽清(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7)[摘要]明确纳税担保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分析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并予以解决和完善的前提。而如何确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追溯参与立法者个人的主观状态还是直接求助法律文本的记载,或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客观地进行抽象,对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主张。而对于税法制度特别是纳税担保制度,应当依其法律性质确定

2、价值目标。[关键词】纳税担保;法律性质;价值目标[中图分类号]1392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112(2010)03—0ll7一o4AnalysisofValueandGoalsofTaxPaymentGuarantySystemZHENGLi..qing(LawSchoolofFujianNormalUniversity,Fuzhou35007,China)Abstract:Fromthetwocontrastingviewsinacademic㈣,theauthorholdsthattaxpaymentgua

3、rantysystemshouldbedefined88aspeciallegalsystemintaxlaw一“GiveprioritytothePubliccharacterbutsiveconsiderationtobeththePublicandPriv~echaracters”.Soitispossibletoestab-lishthedualpurposesofensuringtherightofnationaltaxationandp~tecfingthe1egalrightsoftaxpayers.Keywords:ta

4、xpaymentguaranty;legalehearacter;valuegoal从宏观上讲,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为秩序、自担保归人公法制度的范畴,使税务机关在税收担由、正义和效率。具体到每一项法律制度,在法的保关系中仍然居于公法主体的地位,税收担保人基本价值的指引下,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价值所负的义务为一种公法上的义务¨。“如果以私目标,也就是目的价值。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只法的观念和制度解决公法的问题不仅徒劳无益,有符合这种价值目标,才能成为“良法”。因此,反而可能危及公法所保障的公共利益的实目前学界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理性地将纳税担

5、现”⋯,强调应当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保制度定位为税法上一项“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执行等自力执行权,从而避免民事诉讼旷日持久的特殊法律制度,进而确立纳税担保制度应有的的特征使纳税担保的功能消弭殆尽。二是将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实现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担保定性为私法制度,有代表性的如台湾学者陈双重价值目标。敏,他认为税收担保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契约,纳税担保人承担的是私法上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公一、纳税担保制度法律性质的厘清法上的纳税义务J。此定性是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对一项法律制度进行公法属性或私法属性的关系理论,认为纳税担保是民法的债权保

6、障制度辨析,其实益在于公法与私法实行不同的法律规在税法中的移用,税收的本质是一种租税债权,纳则和原则,因此对立法和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公法税担保的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私法意义的担保,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税务机关不享有自力执行私法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权,只能作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目的也正在于此。目应当说,非公即私观点有合理的一面,但存在前学界对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存在非公即私这以偏概全的局限性,因此争论一直在继续。如果两种截然相反的定性,一是将纳税担保

7、定性为公能够摆脱“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作为称为法秩序之法制度,有代表性的如我国学者熊伟,主张将税收基础”的影响,跳出传统思维上“公法与私法的【收稿日期】2010一O1一O8[作者简介】郑丽清(1974一),女,福建莆田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民商法方面研究。一l17—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JoumHofHarbinurIiv∞it)rofCommerceNo.3,2010界限似乎泾渭分明”的樊笼J,而以税收法律关二、纳税担保制度价值目标认知的转变系的性质为基础,将更有利于对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辨析。因为

8、,就纳税担保制度而言,既有征税我国传统税法研究,强调税法是国家强制、无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公法的权力服从关系,又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财政有纳税人与纳税担保人之间基于私法的平等关功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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