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观念及司法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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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理论研究死刑观念及司法限制研究董邦俊内容摘要:死刑问题的争论决定着死刑的未来走向,无论是保留论或者是废止论都有自己的依据。作者在反思死刑存废观念的基础上,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对和谐社会建构背景下限制并逐步废止死刑的理论与实践根据进行创造性揭示,并对死刑的司法限制进行了全面探讨。、关键词:死刑存废;观念;根据;刑事一体化;限制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其本身暴露出的缺陷随着近年来死刑错案的出现愈加明显。2002年12月9日,30多位学者聚集在湖南湘潭大学召开了中国大陆第一次死刑问题专题研讨会,大胆地讨论

2、死刑存废、死刑限制等问题,从此之后在中国学术界死刑问题研究逐渐受到重视。时至2004、2005年,特别是2005年在中国出现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多起死刑冤案、错案件后,死刑问题研究在我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死刑,这个似乎尘封已久的话题迅速成为争论的热点。有的学者提出“死刑是刑罚吗”?“死刑可以终结吗”等,死刑既然连刑罚都不是,当然可以终结死刑。针对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死刑的诸多争议,笔者也试图对死刑问题加以探讨,希望能够对死刑的立法与司法适用有所裨益。一、死刑存废观念之反思纵览历史,死刑制度的正当性经历了一个绝对正当到适当怀

3、疑再到被彻底废除的曲折历程,死刑正当性的被怀疑是伴随近现代人权运动勃兴的必然结果。尽管在l6世纪曾经有关于废除死刑的思想萌芽@,最早在理论上对死刑的价值提出质疑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于1764年在其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比较系统和尖锐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非人道性,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自此,西方的刑法学家以及其他思想家对死刑问题兴趣盎然,他们围绕死刑的优劣利弊展开长达200余年的存废之争,今日的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已经因为轰动性错案的发生急剧升温。统观死刑存废之论,笔者发现死刑存废之焦点较为集

4、中,体现在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死刑是否符合刑罚应有的目的、具有特定的威慑作用,死刑之不可分性是否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死刑是否公正等几个方面。对死刑的存废及适用需要理性的态度,死刑既不是“治乱世用重典”的有效猛药,也不是只能带给人类灾难的洪水猛兽。对死刑存废及适用的争论体现了刑罚文明的进步,是人权意识兴起的结果。没有“人”的重新被发现和“人”作为主体①参见樊文:《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②英国杰出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他在

5、1516年发表的《乌托邦》一书中主张废止盗窃罪的死刑。·27·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的重新回归,死刑还将一统天下,而这一切与欧洲启蒙运动的功劳是分不开的。因此,应当肯定争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通过笔者对各位学者有关死刑存废诸理论与实践基础的考察,可以看出,著名思想家中既存在保留论的倡导者,也有废除论的呐喊者。前者如康德,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基于报应主义,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或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黑格尔也是一名死刑保留论者,与康德不同的是,他主张刑罚等

6、价报应,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若犯法三四次以上,公民的生命受其威胁,而非监禁等其他刑罚所能制止,则不得不用最后之方法——斩首之刑。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加罗法洛亦是一名死刑保留论者,他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即排斥出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坚持死刑废除论者也不在少数,如贝卡利亚指出:“滥使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

7、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功利学派法学思想家边沁把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作了个比较和权衡,并将死刑相对于终身监禁看作是一种不符合节俭性的多余的刑罚而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刑事实证学派的另一代表人菲利也对死刑持否定态度,但观点较为独特。他认为死刑是自然的产物,而且在宇宙发展的任何阶段都起作用,他认为即使承认死刑作为一种例外的极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认它在社会生活中是必要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完全是可以用终生隔离或流放来保护自己,而不是死刑。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废除论抑或是保留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存废两论在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的

8、问题上的交锋都表明了其价值根基的缺失。死刑“兴盛于刑罚的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失宠于刑罚的等价时代,衰落于刑罚的矫正时代,至今日所处的刑罚的折衷时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势。死刑的兴衰过程,鲜明地表示着刑罚有严酷走向缓和的发展趋势。”可以说,这段话道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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