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死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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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519A浅论死刑限制--------------------------------------------------------------------------------浅论死刑限制作者:660519A【摘要】:本文从死刑的发展历史,从当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类型引申出我国的死刑限制。从为什么限制死刑及如何从立法、司法等角度来限制死刑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限制、理由、死刑、合理性【正文】: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世界上各国对待死刑的政

2、策不尽相同。死刑政策的多种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在目前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大致分为四种类型:①绝对废除死刑;②相对废除死刑;③实质上废除死刑;④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在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外,每一章都有死刑罪名。《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但总体来说,我国死刑制度与世界死刑运动发展的趋势是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今年初温家宝总理就指出:中国

3、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出于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但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这说明在我国合理限制死刑已引起高层领导人的关注。我将从为什么要限制死刑,及如何从立法、司法等角度来限制死刑进行一些探讨。一、限制死刑的理由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一)限制死刑的相对合理性。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

4、死刑不具有人道性。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然而,无法全面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即在死刑的价值取向上无法做到绝对合乎理性的情况下,限制死刑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首先,限制死刑的适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的要求。死刑的代价是剥夺人的生命,生命的价值决定死刑的代价大小。只有死刑在所收到的效果是阻止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情况下,才具有有利性,才是真正具有效益性。如果死刑所收的效果只是保护的权益的价值低于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无论其效果有多大,也不具有益性。因此,立足效益性,限制死刑相对于广用死刑是一种合理

5、的选择。其次,符合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刑罚的公正性对刑罚的量的要求在于其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等价。这些的等价不是罪与刑在外在形态上的等同,而在于其内在价值上的对应。因此,刑罚的公正性不要求所侵害的是什么权益,刑罚便剥夺犯罪人的什么权益,更不在于犯罪对权益所造成损害形态如何,刑罚便对犯罪人的同种权益造成的损害形态如何。作为死刑,只有在适用于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的情况下,才具有公正性。同时,刑罚的公正性还对死刑的分配有着量的限制。由于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给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程度大小等互不相同,因而

6、必然表现出轻重之别。要实现这一量的公正性,唯一可行的选择是只对所侵害的价值不低于人生命的价值的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最后,限制死刑符合人道性要求。死刑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适用量越大,刑罚便越不人道;适用量越小,意味着刑罚越接近于人道性的要求。(二)限制死刑的现实性。首先,从理论的角度看,研究越深入,死刑的缺陷越被我国学界所认识;从人权的角度看,对死刑的关注和思考,社会各界必会对死刑的限制达成共识。其次,从实践上看,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并未带来更为严重的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的恶化与民众安全感减弱等消极效果。再次,从国

7、际大环境看,应该限制死刑。因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根据联合国预防控制犯罪委员会的统计,到1990年10月——世界上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47个,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在实际中已经废止死刑的国家有25个。就是说,目前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近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未执行死刑的国家加起来已达90个,与保留死刑国家的比例近乎一比一。(三)其他理由。1、限制死刑,减少死刑条款有利于实现一国两制与和平统一大业。香港和澳门已无死刑,台湾虽有死刑,但对其适用也限制得比较严格,1950—1992年平均每年不到12名。

8、在未来一国两制条件下,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对死刑的适用,不应有太大差别。2、有利于追究域外犯罪与开展国际刑事合作。当大多数国家不断减少死刑时,我国刑法还保留超过别的国家数倍的死刑条款和罪名,势必在国际交往中不利。3、有利于提高死刑威慑力,有助于加强对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犯罪的打击。由于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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