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死刑限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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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死刑限制论文..论文摘要死刑问题是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共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死刑扩大论;一种是死刑限制论;还有一种是死刑废除论。其中,死刑限制论是多数人支持的观点,笔者也持这种观点。限制死刑分配的标准是死刑只可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据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死刑不具有人道性。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凡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主要限于致人死亡的犯罪,非致人死亡的犯罪,

2、不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死刑。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有限性与死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的不得已性,不但使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判处死刑,即使判处也尽量不予执行。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由对死刑的迷信与滥用转向对死刑理性认识与慎用

3、,使死刑的价值取向真正符合刑罚的理性。关键词:死刑限制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及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一共有68种罪名配置有死刑,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首屈一指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死刑罪名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治类犯罪、军事类犯罪和普通犯罪。所谓政治类犯罪,即那些侵犯国家政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围,共有7个罪名可适用死刑。军事类犯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大致类似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的违反军职罪,该两章共有14个罪名

4、可以适用死刑。无论是政治类犯罪还是军事类犯罪,其死刑适用的范围都远高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十章中,除了渎职罪一章外,其他九章都有死刑罪名。仔细分析我国刑法的死刑规定可以看出在刑法分则413种罪名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68种,占全部罪名的16%强。在配置死刑的罪名和未配置死刑的罪名比例关系排名中,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最高,军人违反职责罪次之,这说明立法者对国家利益与军事利益的保护与重视,但笔者认为这两章中的多数犯罪不应配置死刑。同时,在所有犯罪中,死刑罪名数量占第一位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说明立法对经济犯罪打击的

5、力度和决心,但对经济犯罪也不应配置太多死刑。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凡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主要限于致人死亡的犯罪,非致人死亡的犯罪,不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死刑。同时,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犯罪,40%以上与暴力无关,除了制造、销售假药罪,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致人重伤、死亡以及违反军职罪中的一些犯罪在战时会导致人员伤亡外,一般不会侵犯人的生命权,其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权或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之类,这类客体价值与人的生命价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从报应与公正的角度看,不应对这些犯罪配置死刑。二限制死刑的理由在我国

6、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一)限制死刑的相对合理性。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死刑不具有人道性。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然而,无法全面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即在死刑的价值取向上无法做到绝对合乎理性的情况下,限制死刑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首先,限制死刑的适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的要求。效益性是刑罚的初始价值,那么严格

7、按照刑罚的最大效益法则来分配死刑,便是使死刑真正合乎效益性的唯一合理选择。如果仅从作为刑罚之效益性构成要素之一的真效性来看,无疑要求扩大死刑。因此,死刑的适用量越大,死刑所收到的遏制犯罪的效果便越大,也至少应该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同样,仅立足于刑罚的节俭性,也得不出应限制死刑的结论,因为刑罚的节俭性只要求一分代价必须有一分收益。因此,作为代价最大的死刑只要所收的效果大于其他刑罚的效果,便认为是必要的而且合乎节俭的要求。然而,一方面,死刑的效果是否大于其他效果是无法实证的问题;另一方面,死刑的效果大于其他刑罚的效果不是理性分析的结

8、论。至于刑罚的经济性,它要求刑罚的投入少而效果的产出应大,刑罚有利性却构成对死刑适用的绝对限制。无论死刑的效果表现为什么,有多大,也无论效果是否是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所不能实现的,只有死刑的代价小于其收益,投入小于产出,其才是有利的。相反,则谈不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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