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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standardforpublicfacilitesof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DGJ08-55-2006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执行日期:2006年4月1日2006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131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和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1.0.5、1.0.9、3.2.6、3.2.8、3.2.10、4.0.3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55-2006,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2000)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三日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04]第78号文件,《关于下达2004
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0)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进行局部修订。考虑到这是两个性质相同的层次不同的技术标准,所以将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体育设施、社区服务、居住区小气车停车指标和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公益性设施实施原则和旧区改造公共设施差别配置原则等条款。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本市有关标准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上海市建
4、委科技委于2004年11月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课题组(地质:上海市铜仁路331号;邮编:200040)。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沈国平夏丽萍张长兔王洵张式煜梁国兴参加起草人:赵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06年1月目次1总则………………………………………………………………(1)2术语………………………………………………………………(3)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
5、……………………(5)3.1布局原则……………………………………………………(5)3.2设置要求……………………………………………………(5)4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8)5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原则…………………………(10)6公益性设施实施原则……………………………………………(11)附录A附表…………………………………………………………(12)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29)1总则1.0.1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6、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0)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合并修订为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1.0.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1.0.4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
7、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万人左右,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0.4万人左右。居住区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街坊三级。1.0.5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在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1.0.6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福利、绿地、市政和其他等十一类设施。1.0.7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均为控制性指标。1.
8、0.8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计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5%~22%。1.0.9居住地区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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