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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上海12前言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966号)的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进行修订。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结合上海城市空间、土地利用发展
2、新趋势,加强对生活圈理念的落实及设施间集约共享的引导,并衔接新颁布与修订的各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各项设施的配置内容与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并将设施分级调整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街坊级”三级管控。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课题组(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邮编:200040)。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08年8月34目次1总则...............
3、....................................72术语...................................................8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93.1布局原则...............................................93.2设置要求...............................................94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4、指标....................................125设施实施原则...........................................14附录A附表...........................................15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24561 总 则 1.0.1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
5、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落实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对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修订《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为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1.0.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1.0.4居住地区和居
6、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万人左右,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0.4万人左右。1.0.5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1.0.6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福利、绿地、市政和其他等九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福利、绿地、市政公用和其他等十类设施。1.0.7居住
7、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原则上对不要求独立用地的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1.0.8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1.0.9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1.0.10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1.0.11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在规划
8、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1.0.12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宿舍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1.0.1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72 术 语2.0.1城市化地区urbanizedarea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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