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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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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总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及《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
2、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2.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2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不含50%)的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第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
3、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第二章“三会”管理1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5.1每年1月30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召开年度董事会,履行以下程序(包括不限于):5.1.1审议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1.2审议
4、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1.3审议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5.1.4批准子公司职工报酬和福利议案;5.1.5审议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2子公司年度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须先于公司召开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前20日召开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包括不限于)5.2.1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2.2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2.3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5.2.4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第六条控股子公司
5、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第七条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7.1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7.2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7.3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7.4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7.5子公司终止或
6、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27.6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8.1对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总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8.2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过半数;8.3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
7、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8.4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8.5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8.6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聘任。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8.7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第三章经
8、营管理第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10.1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10.2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作出自我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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