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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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第三条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第四条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

2、整。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1—第六条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第七条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第八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第九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第三章登记第十条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

3、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2—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第十四条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第四章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第十六条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第十八条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3—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

5、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第十九条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第二十二条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6、,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第二十三条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4—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

7、值上限为:待处分权证价值=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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