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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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既可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

2、放式基金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于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第二章业务参与第五条申请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六条拟参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需事先具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3、我公司认定的业务参与人资格。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首次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时,需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加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的手续。第八条基金管理人通过TA系统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时,还需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材料:(一)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募集的批复复印件;(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本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

4、议。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投资者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投资者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证券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及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第十一条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配发开

5、放式基金账户,本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报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第十二条对于以注册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投资者姓名(名称)或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通过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成功后,本公司将自动变更开放式基金账

6、户三项关键信息。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非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对于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与非关键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也可通过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方式,对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进行变更。第十三条开放式基金账户的账户资料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登记托管第十四条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买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

7、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TA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托管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第十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登记。第十六条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交易涉及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通过证券登记系统办理。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

8、涉及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通过TA系统办理。第十七条证券账户内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冻结等业务参照本公司证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内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冻结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份额折算和分拆转换、合并转换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前规定时点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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