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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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钱玉林内容提要: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适用公司法的条款。初始章程与章程修正案具有不同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效力应分别作判断。在适用法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贯彻股东平等原则。关键词:公司章程初始章程章程修正案意思自治股东平等原则一、引言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结构以及适用法上的地位,是公司法理学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我国2O05年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自治,对规范公司章程

2、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正。尤其是在触及传统公司法基本原则、基本理念方面,对原有公司法规范所作的修改是否意味着公司法体系、结构已经发生变革,值得深思。2005年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公司法条款的适用,把公司自治或者说股东意思自治的领域扩展到了股东固有权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公司法中如股权平等、由资本决定表决权等刚性原则。这样,所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究竟改变了什么,是实践中的公司法应当认真检讨的

3、问题,需要作出理论上的回答。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使公司章程从训示性的特质走向了实践性的品格,成为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体系存在于公司法规范中,因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已大大超出了一般法律文本的意义,具有丰富的法学内涵。无庸讳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法条,已经衍生了本文以下着重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公司法的法理基础,但足以引发公司法体系优美而不正确之疑问。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法改变了什么公司法对章程的规范在内容上大致可以分为将章程作为公司

4、置备的文件和向登记机关备案的文件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性规定)、赋予章程自治规范效力、合同效力以及裁*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o5JA82oo25)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71·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判法地位的规定等方面。l993年公司法共有46个条文分别对这些内容作了规定,然而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除了将章程作为公司置备的文件和向登记机关备案的文件的一般性规定基本上沿袭旧制外,在赋予章程自治规范效力、合同效力以及裁判的

5、法源等方面,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作了较为深刻的变革,新增24个条文,使公司法上规范章程的条款达到7O条。而且,新增或修正的绝大部分内容体现在进一步尊重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彰显公司章程的司法化等方面。与1993年公司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规范,为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奠定了基础。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的梳理,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规范共有6条,即: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

6、约定的除外”;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O条:“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第3款:“公司章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167条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除了第76条为新增条款外,其余条款都是在1993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2005年公

7、司法以“但书”的立法技术,将原本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转变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法的这些规范仅具有填补公司章程空白的功能。在公司法理论,有一种比较盛行的观点,认为公司法的功能是为股东提供一套“示范条款”,以推动股东之间订立协议的进程,降低交易成本。这些示范条款不具有强制效力,股东可以排除适用这些条款而自由地制定公司章程。这种观点主要源于公司是合同的产物(“一束合同”)的理论。[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这些规范,符合该观点所述的示范条款的意义。在1993年的公司立法中是没有这类规范的,公司法除了

8、指明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外,对于章程如何记载这些事项大多有明确的规定,公司自治的范围相当狭窄。换言之,1993年公司法没有为公司自由地制定章程提供多少窄间。实践中的公司章程基本上是公司法文本的“抄袭”或“临摹”,最多做几项填空而已。用法学界和法律界共识性的语言,就是公司章程缺乏所谓的个性。立法在处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时,采取法律授权的方式,允许公司章程在个别内容上对法律的规定予以细化或者补充。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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