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战后初期土地接收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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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第七章戰後初期土地接收的檢討台灣在短短的五十年間更換了兩個不同政權,其中日本是以異民族入主台灣,統治上又採行殖民的差別政策,影響台灣土地制度之發展。國府來台施政必須面對、解決這些影響。至於日本與中國兩個政權的土地接收有何異同?國府對日本接收時衍生什麼問題,對日後台灣的發展又造成何種影響?第一節日本與國府接收台灣土地的比較壹、接收工作進行的比較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因台灣反割讓運動逐漸高漲,各地治安日益混亂,加上日本也擔心列強可能會重演俄、德、法三國干涉還遼情節,出面干涉,所以想要趕快接收,入主台灣;另一方面清朝

2、全權代表李經方因害怕台灣人怨恨其父李鴻章割台,加害於他,所以不敢上岸,因此日本接收全權代表樺山資治遷就李經方,兩人並未在割讓地——台灣的土地上舉行,只在台灣東北海岸三貂角附近的橫濱丸上交換「台灣受渡公文」,就算完成交接手續。依照雙方同意之規定,日方雖然完全接收位於台灣全域的開口港以及各府、廳、縣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和官有物,但因中方代表李經方從未到過台灣,日本也尚未登陸對台灣作詳細之調查,雙方並不知官有物究竟所指為何,即完成交接儀式,所以「台灣受渡公文」中所指的都是籠統的指涉,並.306.戰後初期台灣土地的接收與處理(194

3、5-1952)1未具體規劃哪些內容。加上各地蜂起的抗日運動,使得日本無法和平地占有台灣,必須2經過軍隊武力對抗六個月後才真正占有台灣,造成許多文書損毀。據1897(明治30)年11月14日東京《朝日新聞》刊載特派員小川定明的報導「台灣的真相」的描敘:「⋯⋯占領當時,對行政毫無經驗的士兵等,將有用的書類,任由兵火焚燒,或任雨水浸濕,細加保存者殆無,有用之書類有改竄塗抹之跡者,視其為廢紙而投於水火之中。」3因此在日軍占領台灣過程中,清朝官府的公文書遭到破壞不少。又根據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長中村是公的回憶,「此等帳簿因罹燹火,領4台

4、當時,殆未見魚鱗圖冊,僅零星數冊分散於各處,餘殆為散失。」由此可知,清末劉銘傳清賦事業留下的魚鱗圖冊經過乙未之戰及後來的武裝抗日活動,已無法求其全備了,甚至連課稅的憑證也無。日本領台後,由於清國地方官員並未交出保有的公文檔案、租稅資料及有關法律訴訟文件、圖籍等公文書,所以台灣總督府初臨新土開始施政,卻不知稅從何出,只好示恩新附子民——台灣人,宣布免5租一年。這絕非出於日本統治者的仁政,而是台灣總督府沒有自清朝官員得到課稅的底冊,不得不如此。第二年殖民政府為應財政上的迫切需要,恢復課徵。但該徵多少則茫然無知,總督府不得已之下,

5、於61896(明治29)年8月以律令第五號頒布「台灣地租規則」三條,規定地賦依照舊慣徵收,違者加罰五倍罰金。至於舊慣實情為何?應納稅若干?由誰繳納?一概不知。直到台灣人自由申報稅額後,再謄抄作為賦稅底冊,作成土地台帳,才有收稅之依據。事隔五十年後,中國的國府卻得到五十年前台灣總督府完全不同的接收待遇。1945年8月戰爭結束時,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兼日本第十1井出季和太,《台灣治績志》(東京:青史社,1988年),頁213-217。2黃昭堂著、張國興譯,〈日本接收台灣及其對外措施〉,《台灣淪陷論文集》(台北: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1

6、996年11月),頁1。3江丙坤,《台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頁35。4台灣總督府編,《台灣土地調查事業概要》,頁34。5台灣統督府編,《詔.令旨.諭告.訓達類纂》,頁10。6內政部,《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台北:內政部,1992年),頁26。第七章戰後初期土地接收的檢討.307.方面軍總司令,由於兼管台灣軍、政二權,所以由其負責指揮台灣總7督府與在台日軍的投降事宜。國府命其擔任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部長,一切接收事宜都以安藤利吉為交涉對象,要其接受台灣省行政長官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儀一切指揮

7、,不可擅作指示。又事先受警備總部命令,調製並辦理各項囑咐文件。所以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今天之中山堂)舉行台灣地區的受降典禮前,日本已將台灣的一切交給代表中國政府接收台灣的官員——陳儀,包括土地面積、人口總數及各種官方資產等。因此台灣省接收委員會組成後,接收工8作得以循序進行,按冊移交點收。台灣總督府除了為掩藏殖民統治之惡政或是軍事機密資料而故意9焚毀外,大抵日治五十年來的各種資料均準備齊全移交。其中日治時期有關台灣之土地不動產登記資料,計有四種簿冊,一為土地登記簿,分為二種:一是登記土地之用,另一為建物登記簿,兩者僅是

8、為對抗第三人而登記,並無強制性,故登記者不多,僅為30%﹔另外有土地台帳,是政府對人民課稅之根據,記載之詳盡,超過土地登記簿,具有強制性,所以登記件數多達97%以上﹔之外房屋等建築有建物台10帳,登記亦在95%左右。原本這些簿冊、圖籍的正本原圖都保存於總督府內,但1945年5月台灣總督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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