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75-鹏翎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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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韬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GUANTAOLAWFIRM邮编:100140Tel:861066578066Fax:86106657801617/F,Tower2,YingTaiCenter,No.28,E-mail:guantao@guantao.comFinanceStreet,XichengDistrict,http://www.guantao.comBeijing100140,China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2、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观意字(2012)第0108号观韬律师事务所鹏翎胶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观意字(2012)第0108号致: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1年8月22日就公

3、司首发上市事项出具了观意字(2011)第0170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观报字(2011)第0030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或者口头反馈意见及审核需要,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12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于2012年2月7日出具了《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5、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现就发行人环保情况等事宜,经进一步补充核查,出具《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

6、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2观韬律师事务所鹏翎胶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7、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观韬律师事务所鹏翎胶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关于鹏翎胶管及其子公司环保核查事项的核查情况(一)鹏翎胶管与其子公司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鹏翎胶管的主业为生产和销售汽车用橡胶软管,其在合肥和成都设全资子公司合肥鹏翎和成都鹏翎从事胶管制造,发行

8、人及其子公司均属于橡胶制品行业。合肥鹏翎和成都鹏翎均为鹏翎胶管在主要客户所在地合肥和成都设立的生产基地,其中合肥鹏翎产能规划为年产各类汽车用胶管420万件,成都鹏翎产能规划为年产各类汽车用胶管1000万件。依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之附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橡胶制品行业”进一步分类为: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7个子行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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