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矿山企业采矿权流转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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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矿山企业采矿权流转机制一、采矿权的含义及法律性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对采矿权予以了界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物权法》清楚地将矿业权归入用益物权,确定了在学界备受争议的矿业权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采矿权的法律内涵,可以看出其带有支配权的性质,是权利主体在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2、基础上享有的对特定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的一种定限物权。其本质就是经行政特许授权而产生的准物权。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效力。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绝对实现自己的意志,更主要的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因此,《物权法》将釆矿权纳入物权范畴,强化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可以切实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采矿权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二、采矿权流转市场的形成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国

3、家开发政策,并未运用物权或产权机制,主要依靠政府直接管理监督探采企业的办法,开采矿产资源。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走向国家所有、分散开采利用模式,并确立了物权性质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

4、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采矿权依法流转的前提当然是采矿权主体从矿产资源所有者(通常是国家)手中取得采矿权。因此,采矿权的出让形成了以资源所有者和采矿者为市场主体的一级市场或称初始市场。相应地采矿权主体在其权利实施过程中因其他原因将其权利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此形式的流转即形成了采矿权的二级市场。其中采矿权二级市场的实现是以一级市场中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为前提的。我国起初并无采矿权的二级市场,1986年《矿产资源法》并未以物权的指导思想规范采矿权,对采矿权仍然实行由国家无偿授予并不得流转的制度,致使私

5、营、外商等多种采矿主体出现后,国家对地质勘探工作的大量投入却被各种形式的矿山企业无偿占有,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随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建立后,对于矿产资源利用的物权化和可流转性提出了挑战,因此,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改变了采矿权绝对不可转让的规定,以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为核心,确立了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采矿权作为一项具有诸多用益物权特性的物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和利益的体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中采矿权由于行政授权无偿取得不得流转的制度,抹煞了采矿权的趋利特性,在市场

6、经济条件下,无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这直接导致了我国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低效利用和严重浪费,而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际通行机制接轨,明确了采矿权的可流转性,为我国采矿权流转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三、采矿权的流转方式采矿权的流转主要指在二级市场中的流转,具体表现为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方式。(一)釆矿权的转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采矿权的流转形式主要是有偿转让。这里首先应明确,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岀来的一种他物权,二者之间是母权利与子权利的关系。采矿权人通过依法有偿取得采

7、矿权,并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进而获得收益。当采矿权主体因各种情况不再需要这个物权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采矿权流转。但应该明确,采矿权的转让不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转让,无论什么人或单位,不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进行的采矿权转让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同时也应明确,由于采矿权支配的客体所具有的不动产性质,采矿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有偿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登记和批准。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2款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均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

8、,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与他人。因此在经原许可或批准单位批准的前提下,采矿权的转让只限于取得采矿权的企业的资产或企业变动而发生转移,也就是只有负载于原企业的变动而变动,不得单独转让给他人。具体而言,采矿权可能因下列原因而发生转让:1.企业兼并导致采矿权的转让。这项内容设置之目的,在于化解现实中相当企业资金有余但开采能力欠缺的尴尬局面,他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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