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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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目录引言2第一章采矿权流转的概述3第一节采矿权流转的概念3第二节采矿权流转的特点3一、采矿权流转主体的特定性4二、采矿权流转客体的复合性和不特定性4第二章我国采矿权的流转原则立法转变的原因5第一节采矿权流转原则立法转变的现实国情分析5第二节采矿权流转原则转变的立法理念分析5第三节采矿权流转原则立法转变的内部价值分析6第三章采矿权流转的法律困境与出路6第一节采矿权流转的法律困境6一、立法规定不统一,行政色彩过于浓厚6二、采矿权流转限制过多7三、采矿权流转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8第二节采矿权流转的法律出路8一、完善矿业立法,对采矿权流转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2、8二、建立以市场为指导,国家矿产战略为补充的采矿权流转制度9三、消除对采矿权主体的歧视,实行平等保护9结语10参考文献11摘要:矿产资源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有力地支撑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立法上关于采矿权的流转原则大概经历了“禁止流转”>“原则禁止”和“原则许可”三个阶段。采矿权流转原则的立法转变与我国现实国情的发展、立法理论的变化和其自身的内部价值等因素息息相关。虽然我国己经建立起了初步的采矿权流转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现实中采矿权流转面临着许多法律.匕的困境。因此,完善我国现行采矿权流转制度,促进采矿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

3、字:采矿权采矿权流转引言我国是极具自身特色的资源大国,探明储量价值居世界第三位,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最丰富、矿种齐全配套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但由于人口众多,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仅排世界第90位。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矛盾日益突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支撑能力面临严峻的考验,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安全逐渐引起关注,我国采矿权流转制度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1998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已经大大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对采矿权流转原则的立法转变进行研究,分析引起采矿权流转原则转变的原因并对采矿权流转过程屮存在的法律困境进行研究,

4、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第一章采矿权流转的概述第一节采矿权流转的概念法律上所说的“流转”是指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目前,理论界和立法者对采矿权的可流转性争议不大。采矿权流转包括采矿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采矿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采矿权人从国家取得采矿权的过程,也称采矿权的出让市场。采矿权出讣是指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在这个流转环节,岀让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国家从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中剥离出采矿权授予采矿权人,釆矿权人依法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相应价款,并取得准物权性质的采矿权。

5、采矿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采矿权人依法从他人手中取得采矿权,即平等主体之间通过交易或其他方式实现采矿权的转移,包括采矿权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造、抵押、出租、承包等。第二节采矿权流转的特点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采矿权流转具有极强的行政干预色彩,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其不能像普通民事权利一样,通过协议的形式即实现权利的自由流转。釆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已经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其又是极具公权性质的私权,和一般民事权利相比,采矿权的流转具有以下的特点:一、采矿权流转主体的特定性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和《矿产

6、资源法》的规定及解释,采矿权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资质能力。在一级市场上参与采矿权申请、投标和竞买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且应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参与,如果是个人参与的须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二级市场上受让采矿权也必须具备相应矿产的法定资质方可进行流转。其次,矿业权虽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但是并非所有民事主体均平等享有这一权利,某些矿业的采矿权仅允许归特定的人享有,女口:放射性矿山、黄金、稀土、盐资源、石油和天然气等。①二、采矿权流转客体的复合性和不特定性按照划分的物理标准,采矿权支配的矿产是可以分割和移动的,并在移动后能保持原有性质和价值。开采行为使矿产与土

7、地及矿床相分离形成矿产品。矿产品的价值是矿产价值与投入开采矿产的劳动价值之和,矿产价值在开采前和开采后是定值,并没有因为从地壳中分离出来而损害。矿产是快速消耗物,矿产的消耗发生在开采活动之前和终了以后。采矿权初始设立是国有矿产资源在法律上的部分消耗。采矿权不断设立,是国有矿产资源逐步特定化而消耗的过程。开采的矿产品投入要素市场是矿产在事实上的消耗。采矿权的客体由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和其屮所赋存的磁道资源两部分组成,具有复合性。②同时,在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是否存在着欲勘探的局部矿产资源,有时常常是不确定的,因此采矿权流转的客体吋常无特定性。第二章我国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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