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定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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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定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的关系(作者:于雪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作为合同之债履行出现障碍下两种各有侧重的制度设计,从法条的文字表述上,法定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各自为政地发挥着制度规范,但从实践上看,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二者行使规则的模糊造成对于某一行为性质认定出现差异,因此从价值功能、行使后果等方面厘清二者的关系是必要的。论文关键词法定合同解除权减损规则二者关系我国法律下的合同解除权与减损规则(-)我国法律规定下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包括四种:不可抗力、预期违约

2、、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目的落空。虽然对于列举的四种情况,法条表述都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基于法理分析,只有第一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权由当事双方共同享有,余下三种情况下,解除权由守约一方享有。换言之,除不可抗力外,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解除权均由守约方单方实行。(二)减损规则及在我国法律的体现减损规则,是减少损失规则的简称,也称为减损义务。是指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无权就这部分损失获得赔偿。我国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之下即有对减损规则的规定,后来的《合同法》对

3、其进行了完善,其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单从法条的表述上看,似乎两种制度在合同之债下各自独立地发挥规制作用,但实践中对于二者的行使却存在一定的认识冲突,如某煤炭公司A与开采服务提供商B签订煤炭开采协议,B以其租赁的煤炭开采设备为A进行煤炭开采,但在AB合同履行期间因B未支付设备租赁费用,设备出租人通过远程遥控设备将设备锁定而无法进行开采作业。A公司为按计划完成工程另与C公司签订开采协议。后B公司以

4、A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由于B预期违约,使A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A亦负有减损的义务,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B的诉讼理由能否得到支持?下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二者的行使关系进行初步探讨。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减损规则的制度功能减损义务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社会整体角度考察,通过设定减损义务,可以促使受害方按有利于经济效益,增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方式去行为。该社会功能是通过对受害方配置相应的义务,使受害方在对方违约后有所作为进而使违约的浪费性后果最小化。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毁约方来说,该合同的不履行是其基于一个理性经济人所做出的选择,很多情况

5、下是由于其不再追求合同标的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于毁约后受害方继续履行在绝大多数场合即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减损规则激励受害方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发生,以这种方式,减损规则通常也导出了有效益的结果。其次从当事人角度分析,减损义务实质上是对守约方可获赔偿数额的限制规则,自然会对行为进行规制、限制,该规则下可能要求守约方在被告违约时采取立即行动,而且由于法院可能在裁决过程中认定其行为'不当,而使之处于不利地位。减损规则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上也是存在偏差的:即依据减轻损失规则,原告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方面应符合合理性标准。如果该避免损失的行动超过

6、了此标准,并且即使该“超标准”措施避免了本来会遭受的损失,他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仍是依据他的实际损失。原告在避免损失上的额外作为的全部好处都归属于了被告——违约者。因此实际上,原告的行为是把被告从违约的通常后果中挽救了出来。(二)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功能考察法定合同解除权,是立法主体为建立有效的合同秩序而对合同本身所进行的干预。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已完全失去意义,此种情况下如果任由合同继续生效,从当事人角度讲,无疑或扩大相关当事人的损失;从社会整体利益观而言,也对社会财富的增进十分不利。此时,使守约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

7、的权利,使得其脱离该合同制度的束缚,获得重新订立新的合同的机会,无疑是一种公平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我们看岀,从宏观层面讲,二者在维护经济利益,增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但从微观层面讲,具体于合同相对方而言,二者制度设计有各自的利益倾向主体:减损规则通过对守约方设定义务,增加其诉讼中可能遇到的责难,为违约方减轻违约责任的负担提供了可能性。而合同解除则是赋予守约方摆脱“无利益”合同的权利,解除原合同的束缚,为守约方提供重新订立合同进而获得合同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和减损规则分别是合同当事方“利益跷跷板

8、”的两端,共同维持着合同关系杠杆的平衡。(作者:于雪发表时间:2014年“月)两种制度行使的法律后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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