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和减损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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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解除权和减损义务关系【摘要】减损义务作为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概念,现已被各国采纳。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规定了减损义务。合同解除权与减损义务,前者维护了受害方的权益,而后者作为对受害方获得赔偿的一种合理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违约方的利益。【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减损义务;民法通则;合同法一、减损义务、合同解除权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是从英美普通法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

2、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大陆法系中,减损义务主要是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减损义务是一种不真正义务或者说是间接义务。合同不真正义务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义务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二)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由解除权人向相

3、对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一经解除,其效力便溯及的消灭,当事人回到未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二、二者关系(一)产生。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减损规则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违约,也就是说满足减损规则的情况下对方违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减损义务与法定解除权同时产生,使其产生的条件有共同之处。负有减损义务还有一个前提是守约方有损失,这时需要守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守约方合理预计到会有损失,采取措施可以防止损失发生。(二)平衡利益关系,合理限制。当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相似的能力来减少或防止损失的发生,即违约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而受害方可以采

4、取减损措施。但是,受害方首先应该先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成为一个纯粹的营救者,为违约方的行为减少损失,甚至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这中间还涉及到一个逻辑顺序问题。一方违约会引起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第97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损害赔偿。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便有了减损义务来对损害赔偿加以合理限制。基于公平公正原则,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是所有的由违约所引起的

5、损害都会得到赔偿,法律往往会通过若干措施将违约损害赔偿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逐渐形成了确定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些限制原则:可预见原则,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减损义务是基于合同损害赔偿中期待利益损失全面赔偿的一种合理限制,该原则也保护了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解除。解除权的行使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由解除权人向相对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6、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会涉及到赔偿损失的问题。这时,减损规则作为适用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则之一,便开始发挥其作用。三、解除合同履行减损义务下的具体履行及特殊情况(一)如果违约方的违约已经造成合同无法按期实现,受害方未发出通知,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便使用替代等方式来进行减损,是否算违约?笔者认为不算违约。首先,违约方先存在违约行为,此时,根据法定解除条件,受害方有解除权。使用替代等方式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减损义务,这不属于违约行为。即使违约方以此提出抗辩,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也不应得到支持,毕竟是违约方违约在先。而

7、且,只要解除权未过期限,受害方可以在违约方提出质疑时立刻通知解除合同。此外,受害方进行的替代方式是为了维护违约方的利益,对违约方有好处,也是诚实信用的体现,应该提倡。如果对此加以苛责,有悖于立法精神。(二)受害方发出通知,合同解除后,减损义务有哪些具体要求减损义务应注意“适当”这两个字。减损义务的目的是要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受害人的行为合理性标准一是要在其行为时或应为行为时加以判断,而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二是要看受害人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受害人在当时已

8、经尽心尽力了,纵使在客观上并没有减轻损失甚或增加了损失(在并不过分的限度内)仍可获取全面赔偿。i笔者认为,法律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宗旨,判断是否合理应注重不能使得违约方因守约方的减损行为而获利,也不要求守约方冒不适当的风险、负担而减轻损失。此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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