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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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笫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HT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华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集体建设川地使川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十•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

2、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木办法。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菲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M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丿I」地使川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川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杳封或以具他形武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岀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川地

3、使用权转让、岀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第五条通过出让、转止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Z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条出让、岀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川权,须经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由

4、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令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第八条下列建设项日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屮外合资、屮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第九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考应当服从。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

5、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十•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考和十.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川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十•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杳。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丿I」地使川权让与土地使川

6、考,由土地使川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川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岀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血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十•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和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七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子办理。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日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岀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川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

8、由农民集体十•地所有者无偿收冋,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十•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佇者协商,集体十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木办法的规左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章集体建设川地使川权转让、转租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川地使川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川地使川权再次租赁的行为。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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