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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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

2、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

3、、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

4、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下

5、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九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

6、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

7、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

8、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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