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探微_法律_观念与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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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第22期历史教学总第611期No.22,2010HistoryTeachingSumNo.611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探微———法律、观念与社会变迁张凡(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系,河北邯郸050061)[摘要]作为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核心,明代的宗祧继承制度既保留了传统的价值观念,亦有所发展,特别是其在家庭关系之外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强化。至明代中后期,宗祧继承所包含的“功利”与“人情”因素不断凸显,并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变动。这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人们家庭关系的深刻影响;也折射出明代中期以来,“阳明心学”所引导的解放思潮在家庭观

2、念领域对传统理学思想的冲击。[关键词]明代,宗祧制度,法律,社会变迁[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0)22-0008-06[4](p.73)不祀非祖”,除必须亲族之外,还应符合以“嫡引言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规则次序。明代法律从形式上秉承了这一传统理念,《大明律》中设“立嫡子违在中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是身份关系与财法”曰:“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5](p.47)产关系的重要结合点,传承家庭“宗子”身份的宗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祧继承更是维系着宗法秩

3、序的稳定与延续。宗祧从《大明律》的规定来看,妻所生的“嫡子”与妾所[1](p.168)原意为祭祀祖先的宗庙,即“远祖庙为祧”。古生的“庶子”之间,长子与幼子之间次序分明。对人认为:“筑为宫室,设为宗祧,以别亲疏远迩,教此,《大明律集解附例》解释道:“立子以嫡,无嫡立[2](p.213)民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宗祧继承人长,国家定法。若有舍嫡长子而立嫡次或庶子,及[6]作为一家之“宗子”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核心地嫡妻无子舍庶长子者,是谓违法。”明代雷梦麟在位,逐渐形成一种延续宗脉的象征与排他性的宗谈到其立法目的时说:“嫡子者,正

4、妻所生之子也。法权力。在传统继承制度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宗祧凡立后者,若嫡子年长于庶子,不待言。虽庶子年继承次序,以确立宗子祭祀地位与家长地位组合长而嫡子年幼,犹当以嫡子立之,所谓‘立子以贵而成的混合身份。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所凸现出的不以长也’;若同为嫡子,则当以其长者立之,所谓特质体现了传统社会在明代所形成的特有的思想‘立嫡以长不以贤’也,此立嫡子之法也。……明嫡[7](p.123)观念与价值取向。以明代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及庶之分,别长幼之序,万世不易之法也。”“嫡明代判牍为中心,考察明代继承法制的具体规定长子继承制”被法律固定为刚

5、性的宗祧继承次序,与运行,对研究明代的家庭关系、社会生活及其变其真正意义在于维护整个宗法秩序的稳定性,防迁均有重要价值。止因名分不定而引起的家庭纷争。明代人评论说:“礼莫重于嫡孽之分,所以培化本而窒乱源也。庶一、“烟火相承”:明代宗祧继承的[8](p.1164)孽并嫡,家国之祸,莫不由兹。”制度框架与价值取向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男性后代,就需择立“嗣子”,即在辈分相当的同族人中择立宗祧继承人。在传统观念中,宗祧的意义主要在于为祖先明代法律对“立嗣”的次序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3](p.3)供养血食,“宗庙之祭用牲故曰血食”。而血食《大

6、明令·户令》曰:“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的供献必须由亲族完成,即所谓“神不歆非类,民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收稿日期】2010-09-238中国史研究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宗祧”既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也是宗法权力的象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征。宗祧继承既是普通庶民家庭确立家长的一种[5](pp.241~242)穆。”由此可见,在明代立嗣规定中两条最法定方式,也是国家宗法统治之于民间秩序的映重要的原则即亲疏与辈分。首先,应

7、当按照血缘关射。申言之,宗祧继承是维系家族的宗法结构,进系的远近选择嗣子,不得以异姓子为嗣,以保持宗而维系整个国家宗法结构的重要纽带。宗祧继承族血统的纯洁性。其次,在宗族内部应当遵奉“昭的初始内涵在于父系血统的延续,但其社会的现穆相当”的原则,收养同宗相应辈分之人,不得混实意义更在于维护家庭与国家的等级秩序,也就乱。另外,从五服以内亲属俱无,“许择立远房及同是由“亲疏”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伦理,进而姓为嗣”条文中可见,明代将择立嗣的备选范围扩由“大宗”“小宗”的关系而形成的国家政治伦理。展到五服之外。虽在五服以外,远房同宗亲族及

8、同从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明代宗祧继承姓者也可以继嗣;而“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的规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个层面:定说明,尽管明初立法对真实的血缘关系并没有第一,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家族宗法严格的限定,但比较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允许立养权力的稳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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