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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明代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的关系 摘要: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朱姓王室的稳定统治实行了宗藩制度。宗藩制度以宗法制为基础,从而分封藩王并且规定了明代藩王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等特权。明代皇位继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确立了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嗣规则。宗藩制度与皇位继承有着一定的关系,宗藩制度对于皇位继承制给予了补充,但二者却也相互矛盾。在宗藩制度下,强大的诸王为夺取皇位屡屡发动叛乱,对于皇位的继承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关键词:宗藩;制度;皇位;继承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6
2、8-02 明朝建立者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的皇帝,也是一位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他对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对子孙进行了分封,从而形成了宗藩制度。宗藩制度是明代政治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明朝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朱元璋制定这一制度是以宗法制为基础来分封诸王,旨在巩固朱氏王朝的长久统治。明代皇位继承也严格按照宗法制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实行。宗藩制度与皇位的继承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一、宗藩制度7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摆在他面前的是如何使朱家皇朝长久统
3、治,他总结了西周以来历代统治经验,认为分封是巩固统治、长治久安的良策。对于分封制度朱元璋解释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为国家,下安民生,宜各有爵封,封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尊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①他认为要想国家长治久安、皇位永续就要避除宋元孤立形式,效仿古代分封建制,分封同姓诸王,共卫王室。洪武二年,朱元璋在初编《皇明祖训》时决意法定分封诸王。诸王在其封地建立王府、设置官署。朱元璋制定的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础,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根据封爵典制规定嫡长皇子册立为皇子,其他皇子分封亲王,亲王嫡长子年及10岁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
4、其余王子年满10岁封郡王,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郡王其他诸子授镇国将军、孙授辅国将军、曾孙授奉国将军、四世孙授镇国中尉,五世孙授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授奉国中尉。洪武三年四月朱元璋封第二子到第十子为藩王,洪武十一年,洪武二十四年又相继分封第十一子至第二十五子。洪武期间共分封亲王二十五位,第二子秦王建国于西安,第三子晋王建国于太原。第四子燕王建国于北平,镇守沿长城一带边防重镇。其他诸王分封时均配有相应的封藩和领地。朱明皇子皇孙遍布全国重要军事重镇和城市,这样就构成了上到皇帝下到藩王,共卫朱氏天下的紧密的皇室网络。 朱元璋分封
5、同姓诸王,并且给予了这些藩王们很大的特权。洪武六年(1373),他颁布了《祖训录》,其目的是为了巩固明朝长久统治而对子孙后代的训诫,对宗室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凡王府文武官属,文官及首领官从王于境内选用,武官千户、百户等于所部军职内选用。”[1]7“凡亲王所自用文武官吏并军士,生杀予夺,从王区处,从王区处,朝廷毋得干预。”“凡王所居国城及境内市井乡村人民,敢有违犯及侮慢王者,从王区处,朝廷及风宪官毋得举问。”[2]从这些可以看出分封的诸王在自己封国内,不但具有官员任免的权利,而且还有司法上的特权。藩王的军事特权相对而言要比他们的人
6、事权和司法权更为重要。朱元璋考虑到现实对于军事防御的迫切需求,因此他将军事权力下放到各藩王,从而诸王有了很大的军事权力而且权力越来越大。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令设置亲王护卫指挥司,每王府设三护卫,卫设左、右、中、前、后五所,所千户二人,百户十人,又设围子手二所,每所千户一人。朱元璋在《祖训录》中对藩王的军事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凡王国有守镇兵,有护卫兵,其守镇有常选指挥掌之,听王令旨。凡百征进,若合于理,惟命是听。其护卫系本国军马,并从王调遣。”[3]根据这项规定无论是王国的护卫兵还是由朝廷派往镇守于藩封的守镇兵,都由亲王掌握。此外
7、,原本掌握军事指挥权的元勋功臣,在朱元璋的整治下均已覆灭,他们的军事权力就转移到藩王手中,诸王的军事权力不断扩大。除了以上特权外,朱元璋授予藩王的经济待遇也特别优厚。 二、皇位继承 中国历朝历代都将皇位继承看作头等大事,皇位继承关系着“家天下”平稳长久。为了减少皇族内部争夺皇位的斗争,保证皇位的顺利继承,中国很早就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册立储君制度。除了几个王朝外,嫡长子继承制一直被作为立储的原则。明朝建立后,朱元璋立长子朱标为太子并且规定“国家建储,礼从长嫡,天下之本在焉”,①“7惟帝王之子,居嫡长者,必正储位”[4],确立了有嫡立嫡
8、无嫡立长的继嗣规则。而对于皇帝无子时的皇位继承问题朱元璋也给予了解决,他规定“凡朝廷无皇子,比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2]。明代皇帝多无嫡子,以嫡子身份即位者只有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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