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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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编制条例(征求意见稿)(2003年7月8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程序第三章 总体规划第四章 专项规划第五章 区域规划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编制活动,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规划体制,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规划编制活动,包括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止,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规划。第三条 国家实行三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国家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规划、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受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咨询审议委

3、员会的章程由国务院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规划编制应当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第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内容,保障规划切实可行。第八条 规划编制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性,保障社会参与的广泛性。第九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十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第二章 一般程序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参与规划

4、编制过程的权力。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规划草案送审稿完成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公示或者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衔接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批准单位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

5、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草案论证报告和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和规划废止建议)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一)下级规划向上一级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二)专项规划向同级政府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三)省级区域规划向国务院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6、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负责。确定规划评估单位,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规划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规划批准单位。中期评估报告是调整修订规划的依据。第十八条 经中期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第十九条 当规划实施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废止规划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适时提出废止规划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第三章

7、 总体规划第二十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第二十三条 起草总体规划之前,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下列前期工作:(一)研究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二)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三)分析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四)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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