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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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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以及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管理体制]市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政府及其城乡规
2、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依据职能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事项进行审议,为城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事宜进行论证,提出保护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当多于公务员委员,具体组织形式、工作职能、议事制度等由市、各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集中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实行集
3、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为目标,延续组团布局、轴向辐射的空间结构,缩小城乡、城区差别,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七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公众参与]建立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听取公众、专家和社会各
4、界的意见。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城乡规划体系]本市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根据需要依法编制的特定区域规划、概念规划等。本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城市海岸带和中心城区的山体,以及其他对城市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十条[编制主体]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各市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二)专项规
5、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四)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五)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六)特定区域规划、概念规划由市、各市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一条[编制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先进行环境容量、空间布局等方面的综合论证,并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中心城区
6、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先进行相关区域的规划研究,并编制相应的概念规划。第十二条[编制衔接]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十三条[委托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四条[听取意见]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机关、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涉及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城
7、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材料时,应当附具对以上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五条[公告]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天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第十六条[城规委审议]除村庄规划和一般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七条[批前审议]市、各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在报各市政府审批前,应当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8、村庄规划在报送各市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八条[审批与备案]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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