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计划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第 4期) 尊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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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恒实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信托事务管理报告(第4期)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起设立的“中信恒实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既已依法成立;本信托募集信托资产总额合计人民币178,280万元,其中现金为人民币158,280万元。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8,280万元,中间级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实地产”)股东将以其全部持有的100%恒实地产股权折合信托

2、本金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受益权。预计信托存续期间为6年,其中优先级及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对应之信托存续期间为3年;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之信托存续期间为6年。按信托合同约定,优先级和中间级受益权存续期满2年后受托人有权提前偿付部分信托本金。本公司为信托计划设立了信托专户。本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开户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2611101868000002511现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自信托计划成立起第4期(2010年10月7日~2010年1月6日

3、)信托事务管理事宜。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一、项目运行情况(一)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本报告期截止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计划信托文件的规定。(二)本计划于2010年1月8日、2010年1月19日和2010年7月6日分别以人民币40,000万元、人民币50,000万元和人民币37,500万元向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平阳”)进行股权投资,用于其项下杨家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当前本计划直接持有恒实平阳99.2

4、22%股权,并通过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实地产”)持有其0.778%股权,合计共持有其100%股权。当前,项目相关拆迁、审批手续办理、规划设计、前期工程准备、销售准备等各项开发建设工作进展顺利。(三)2010年4月9日,本计划受让恒实地产所持有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润成”)的51%股权,并向恒实地产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99.67万元,同时对山西润成增资人民币7,900.33万元;2010年7月21日,本计划以人民币20,000万元对山西润成增资,使本计划向山西润成合

5、计投资人民币30,000万元,该资金将用于山西润成项下新城市2花园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当前本计划持有山西润成93.699%股权,并通过恒实地产持有其3.729%股权,合计共持有其97.428%股权。当前,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规划设计、销售准备等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四)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本报告期截止日,受托人严格依据现行信托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计划相关信托法律文件之约定,对信托资金运用及信托计划投资项目实施专人现场管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恒实平阳和山西润成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使用

6、资金,受托人没有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或者不利情况。二、资金使用情况(一)本计划募集资金主要运用方式为:以股权、债权等合法方式投资于山西省太原市及泛山西市场的若干个房地产项目。本计划自2010年1月7日成立起至2010年7月6日分别向恒实平阳和山西润成各投资了人民币127,500万元和人民币30,000万元,并相应持有恒实平阳100%股权和山西润成97.428%股权。(二)本计划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1.本计划自2010年1月7日成立起至2010年7月6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280万元人民币;2.2010年1

7、月8日、2010年1月19日和2010年7月6日,本计划共计以人民币127,500万元向恒实平阳进行股权投3资;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7月21日,本计划共计以人民币30,000万元向山西润成进行股权投资;3.报告期内,信托专户收取银行存款结息合计人民币11,735.83元;自本计划成立以来,累计收取银行存款结息合计人民币699,254.71元。4.报告期内,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5,183,349.49元;自本计划成立以来,累计支出的信托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223,012.66元。5.截至报告日,信托账户期末

8、余额为人民币1,510,032.29元。三、期间分配情况本计划自成立起每年向优先级和中间级受益人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本公司将于近期进行第一次分配,信托计划推介期的售期利息将随上述信托收益一并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本公司预计于2011年1月7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入资金。四、信托执行经理情况说明本计划执行期间,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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