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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津安监管危字〔200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5号)、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化登字[2005]1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
2、方案》(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附件: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印发登记方案通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1月22日印发经办人:刘鹏电话:28450387-2-附件: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关于全
3、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化登字[2005]1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法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3-二、组织机构
4、在化学品登记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天津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承办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三、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计划用二年时间,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登记工作。2007年1月至10月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2007年11月至12月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登记;2008年1月至6月完成危险化学品使
5、用单位的登记;2008年7月至12月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并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四、企业登记人员培训依据化学品登记中心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培训大纲》,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登记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由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考核,并统一颁发合格证。-4-五、登记的内容与范围(一)登记内容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统称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的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二)登记范围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登记单位的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三)上报的材料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注册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3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
7、具);-5-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1份)。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登记时,登记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3项规定的材料。(四)新、改、停单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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