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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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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之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2012年3月1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和指导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切实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规范的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分别界定如下:(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建
2、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投资建设活动,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现有项目的更新改造、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设备、扩建、房地产开发建设等。(二)股权投资指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通过新设、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构建或进入具有独立运营特征的项目公司。股票、债券等投资活动另行规定。(三)无形资产投资。本规定所称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是指本公司
3、拥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之十有控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受托管理股权等方式而拥有绝对或相对控股权并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畴的子公司。第三条战略发展部作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依据本公司战略规划和资源能力,制订投资计划,统筹、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对本公司投资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契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公司战略规划;(三)投资规模与资源能力要求与本公司资金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高负债经营
4、,确保现金流安全;(四)科学论证与决策,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和本公司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水平。第三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五条对本公司(含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投资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范:(一)须报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涉及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事项(以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须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涉及投资额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之十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5、产20%(含20%)、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三)须报本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涉及投资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以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六条所有股权投资项目、并购、涉及土地使用权及购买房屋、非生产性用车的投资项目按照第五条规定,单独履行审批程序。第七条经本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在总体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包含的子项目,如未发生第四章第
6、九条规定的调整与变更,不用再单独报送审批,但应根据进度安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程序。第八条对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规范如下: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活动,由本公司派出董事书面报告本公司。本公司派出的代表按照本公司意见在参股公司发表意见。第四章投资项目的调整与变更第九条经本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按第三章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及时向本公司报批。(一)因规划重大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总投资累计变动10%以上(含10%);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7、会议文件之十(二)因规划重大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总投资累计变动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三)因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变动对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致使企业连续两年资产负债率过高(超过70%);(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方权益的;(六)项目遭遇重大政策风险,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第十条参股公司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第九条所述的重大调整,由本公司派出董事书面报告本公司。本公司派出的代表按照本公司意见在参股公司发表意见。第十一条经本公司批准的投
8、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第九条以外的调整与变更,应及时向主管的事业部、子公司或部门备案。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本部、事业部、子公司应当按本公司下发的年度投资计划模板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照管理口径汇总后报送本公司战略发展部,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经过有决策权限的机构批准,或是经过本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并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此类项目仍需按第五条规定单独报批)。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之十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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