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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0
《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和规范公众有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开展立法活动,以及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适
2、用本办法。第四条开展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利和有序的原则。第五条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六条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做好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相关工作。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便利条件。4第七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一)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二)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建议文本;(三)通过
3、媒体向公众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四)组织公众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五)将法规草案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第八条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的主要方式:(一)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建议文本;(二)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建议文本;(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四)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
4、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十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4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第十一条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应当召开由专家学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及其他公众参加的论证会。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地方性法规
5、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必要时,可以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召开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会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等立法工作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参加人,并提供相关的立法参考资料。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等立法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第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作出回应。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审议的法规草案
6、,提案人应当在草案说明中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4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机构应当在法规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第十四条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奖励。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公民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
7、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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