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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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年2月1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七章附则-15-第一

2、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体现人民的意

3、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对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15-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

4、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

5、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15-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报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  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八条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确定。  

6、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15-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

7、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下列材料: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

8、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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