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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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卷第1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Vo.l31No.12011年1月JOURNALOFDAQINGNORMALUNIVERSITYJanuary,2011法学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规范分析张开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

2、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关键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人作者简介:张开骏(1981-),男,安徽宣城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政策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探讨及实证研究!(10XNH015)。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11)01-0026-06收稿日期:2010-03-2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甚至曾有司法解释性文件突破受贿罪身份犯的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新框架,规定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单独构成受罪。惩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贿罪,予以直接定罪处罚。愿望,催生了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单独受贿犯罪的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关系人的受贿问题立法化。新罪名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都相对欠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直是在受贿罪共犯的缺,鉴于现实生活中贿赂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成立限度内予以把握,主要是2003年11月13日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范特征进行分析研最高人民法

4、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讨,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协调贿赂罪名体系,最大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三条第五项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实践价值。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其内容是:一、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受贿犯罪的立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法沿革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年∀刑法#

5、等立法性文件规定,受贿罪是特殊主体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犯罪即身份犯!,比如现行刑法第385条受贿罪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含第388条斡旋受贿的情形)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387条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不具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

6、他人与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与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真正身份犯,从而成立共同犯罪。为此,我国相继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有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关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受贿罪共犯,作了明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确具体的规定。不仅如此,为了有效抗制贿赂犯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26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犯人的行

7、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3]至于意思联络形式称∀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可以多种多样,未必一定要求达到通谋!的程度;赂问题!,其内容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只要有受贿的行为即可,至于贿赂财物最终归谁占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有,对于共犯成立与否不具有实质意义。尽管存在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不足,∀纪要#和∀意见#的相继出台和适度变化,是特定关系人与

8、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随着反贿赂犯罪斗争刑事实践的发展,而提高了刑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事司法对策的认识,表明了实务界积极而又稳妥的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策略,是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折中刑事政策理念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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