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外国学生入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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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成功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校國立成功大學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校100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依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00116262號函修正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依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00154196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依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10096464號函修正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校101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頒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2、法」,訂定本規定。第二條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

3、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四、經中央目的事業

4、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本規定所稱外國學生,依據教育部頒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第三條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

5、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1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

6、前條第五項規定。第四條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如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第五條每學年度由國際事務處統一調查各系(所)預留招收之外國學生名額,各系所得依外國學生招生名額為原則,據以受理申請。本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教務處併入當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本校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第一項所謂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第六條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之報名

7、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國際事務處申請,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一、入學申請表及具結書證明(需於申請入學網站線上申請);二、學歷證明文件;(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三)其他地區學歷: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

8、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四、推薦函兩份;五、中文或英文留學計畫書;六、中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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