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慝财产 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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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隐慝财产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  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毕业之前所有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周玉婷上大学后,父母离婚前及离婚后周玉婷所有的教育储蓄由周玉婷自由支配;二、除屋外的原共同财产归周勇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周玉婷所有,其父周勇可暂住,其母郑赛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债务4000元(购电脑款)周勇自付;五、周勇因工作忙,无法照顾女儿,可与郑赛云商议,由郑赛云看

2、护,看护条件双方自定。登记离婚生效后,原告认为涉及经济条款显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赛云和女儿周玉婷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2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  [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

3、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也涉及到财产)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登记离婚,原告起诉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原告可提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即经济条

4、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财产条款?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原告认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平”,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财产条款。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这20000元应视

5、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原、被告双方可就以经济条款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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