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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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陆青内容提要: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主流理论和实践在肯定其具有“赠与”性质的前提下,就其能否适用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产生诸多争议。通过考察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约定的整体性可以发现,此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的财产清算协议,虽名为“赠与”,实则缺乏赠与的意思,不应界定为赠与协议,进而可以排除合同法第186条的适用。作为身份法上的“离婚财产清算协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涉及多方利益之平衡,须综合考察

2、夫妻之间的财产清算关系、夫妻针对子女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对外与债权人的关系三重维度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关键词:离婚协议赠与任意撤销权离婚财产清算协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其中“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任意撤销)问题,记录如下:(一)基本案情与典型意义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

3、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委托项目“身份与财产交叉法

4、律问题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2017年7月7日最后访问。·87·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本人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自己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人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

5、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

6、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某某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公布时,揭明的“典型意义”如下: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

7、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二)评析在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之外,公布的典型案例要真正对司法实务发挥某种参考或指引作用,须结合案件事实,在规范层面作出清晰梳理和论证。仔细

8、分析本案“典型意义”,笔者尚存有如下困惑:“典型意义”中认为,案件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并最终否定了原告于某某主张单方撤销赠与行为和对房屋进行共有物分割的诉求。其论证理由主要为三点:第一,强调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第二,强调当事人为离婚而订立赠与条款,事后单方悔约“有违诚信,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第三,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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