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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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适用中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互动(1)1刑法理论刑法适用中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互动*丁晓波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却同样重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内在要求。刑法司法适用的过程是规范与事实磨合的过程,它离不开刑法司法解释,从而有必要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张力予以调节,即从刑法目的和价值的高度寻求二者的共通性,以社会实践的基本需求为基点分析二者统合的可能性,对罪刑法定原则之法与定重新认识,通过各种角度、方式对刑法司法解释进行合法规制,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在总体的抽

2、象性包容关系中的压力与张力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维度,最终达到良性互动与相对平衡的状态。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良性互动罪刑法定原则经过长期的发展,已成为多数国家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它是刑法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体现,并具有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的功能,是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的有力砝码。同时,能动的司法解释不可避免,如何实现能动和确定的协调则成了摆在刑法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共同的话题。这种矛盾正如世间万物的矛盾一样不可避免,它需要站在更高层面上寻求矛盾共同点,在更低层面寻求矛盾的解决技艺,实现二者的调和与互动。由于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解释又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这与法律要求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相违背,在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普遍承认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背景下,刑法解释的空间是否会因此而日渐缩减,从而造成司法适用的困境?下文将从二者各自的特点及其对刑法的作用入手进行分析,寻求二者在更高层次上的共通性,探寻在具体操作层面解决矛盾的技艺与方法,从而实现二者在刑法适用领域的良性互动。一、刑法司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适用(一)刑法司法解释之于刑法适用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大致可概括如下:(1)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律授权的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2)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刑法所作的解释。(3)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指各级司法机关在刑法运用中所作的解释,而且还包括司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就如何具体适用刑法所作的解释。(4)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或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通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对刑法规范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说*湖南大学赵香如教授为本文创作做出重要贡献,作者在此表示衷心感谢。!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第107页。∀3∀(1)2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明和阐释。我们认为刑法司法解释应当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解释,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对刑法规范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说明和阐释,法律适用中法官的个案解释也应包含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内。因为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也是对法律和案件进行解释的过程,只不过这种解释不具有普遍效力,只对个案有效,但从本质上而言,个案解释也是发生在司法领域对刑法适用的说明和阐释。贝卡利亚曾否定司法解释对于刑罚适用的必要性和意义,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

6、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但那是绝对理性主义的思想产物,它相信立法者是万能的,能够制定完美的法律,随着绝对的理性主义被否定,今天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国家,法律适用都离不开司法解释的运用。由于法律文本或先例只是过去经验的总结,其适用的对象却是现实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相对稳定性、人的能力的历史局限性无不制约着法律对多变现实的回应,因此,司法解释权的存在是必须而且有利的,其存在有利于权力的制衡。在三权分立国家里,这种权力的影响更为明显。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三权分立,但

7、是立法与司法仍然是相对分离的理论与实务的领地。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拥有司法解释权是必然而且合适的,只是这种权力应该在法定的范围内,而不能超越司法,行立法之实。法律的目的在于适用,司法机关接触案件的频度与广度远大于立法机关,从法律适用的妥当性考虑,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是符合法律目的的。(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专横的产物,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早期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它确立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在17、18

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了更加系统与全面的论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此后,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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