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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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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央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通過(92.11.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97.10.31)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98.11.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99.09.23)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0.03.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研究發展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100.05.13)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100.11.21)一○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2.09.27)一○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3.
2、10.03)一○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4.10.06)一○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5.03.04)一○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5.10.04)一○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106.03.03)一○五學年度第四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106.03.21)第一條(法源依據)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與技術,創造科技研發投資之最大實質效益,爰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本辦法所稱本校研發成果,係指本校教研人員、職員或學生利用本校資源、校務基金或受政府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資助
3、或委託,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致之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門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技術秘密(KNOWHOW)、營業秘密、電腦軟體、政府規範之敏感科技以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等,依政府法令或依約定歸屬於本校者。本辦法所稱之技術移轉,指將本校之技術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以進行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第一項所稱敏感科技以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之定義、內容以及管理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第三條(成果歸屬)本校研發成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約定者外,其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財權)歸屬本校。本校受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出資或委託進行之研究
4、案,或共同申請之政府計畫案,得參酌資本與勞務比例及研發貢獻,使研發成果部分歸屬於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所有;其權利義務與歸屬比例,應以契約明訂之。第四條(法規適用及成果管理)本校研發成果之歸屬、運用及管理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或政府相關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歸屬於本校之研發成果,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統籌管理與推廣。第五條(智慧財產權利用及作價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會議召集及決議)本校為促進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應用,設智慧財產權利用及作價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智權審議委員會),由研發長、副研發長與智權技轉組組長等三位當然委員以及研發長推薦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或專
5、家四至八位組成之。智權審議委員會應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研發長或副研發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凡涉有利益衝突、巨額技轉或性質特殊案件,第一項學者或專家以及智權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由校長選定。除前項案件應由智權審議委員會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外,其餘案件應由智權審議委員會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第六條(智慧財產權利用及作價審議委員會之職掌)智權審議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案件之審議。二、研發成果價值與價額之審議。三、放棄維護案件審議。四、爭議性或特殊研發成果歸屬案件之審議。五、其他與研發成果運用及推廣有關之重要事項審議。有
6、關智權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要點另訂之。第七條(校內專利申請暨審查程序)發明(創作)人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應填具本校申請文件及評估報告,於單數月中旬的截止收案日期前送研發處辦理。未依程序如期完成前揭作業者,研發處得不予受理。發明(創作)人未完成前揭作業逕以本校名義委託專利服務業者專利申請者,因此所生一切費用,應由發明(創作)人自行負擔。同一技術申請不同國家或地區之專利視為不同個案,皆應經智權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審議方式得以集會或書面審議方式為之。審議結果為推薦者,應依審議結果辦理專利申請;審議結果為不推薦者,發明(創作)人得於修正後申請複審;或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由發明(創作)人自行負擔所有申請費
7、用提出專利申請,由研發處協助辦理申請事宜。依本項規定申請專利獲准後,發明(創作)人得向智權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是否改由校方維護該專利;經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意見同意維護者,該專利權之維護費用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第八條(專利申請及維護管理費用之分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利申請者:一、專利申請費用、獲證後之領證費用及第一期別之維護管理費用(含事務所服務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於扣除補助機關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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